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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港澳航线政务管理的通知
2016-12-07 
桂交水运函〔2016〕53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27号),近期,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关于对“内地与港澳间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许可”更名意见的函》(桂审改办函〔2016〕17号)将我区港澳航线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调整为“内地与港澳间船舶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许可”,并下设2个子项:“经营广西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船舶运输业务许可(不含油品、化学品、集装箱货物以及旅客运输)”“广西至香港、澳门航线在航船舶变更船舶证书上的数据后继续从事港澳航线船舶运输审批”(详见附件2、3)。

为进一步完善港澳航线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服务港澳航线水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参照《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上述2个子项行政审批项目外,经营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船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一)企业股权变更。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企业经营场所。

(四)变更企业名称。

(五)变更机务海务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港澳航线运力退出市常

二、现有港澳航线船公司不满足下列条件的,由所在地级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其限期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一)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资质,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二级以上),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视为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投入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应为船公司全资自有船舶。现有在航港澳航线船舶不满足船公司全资自有船舶的,可以继续经营,直至相关船舶退出港澳航线为止。

四、船公司经营的港澳运输船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兼营国内运输。经批准兼营国内运输的,由所在地级市交通运输局确定船舶及营运证件的监管办法。

五、港澳水路运输根据全区和口岸的运输供求关系,实行运力总量适度投放,随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调控措施,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采取运力调控时,船公司可以使用先进船舶替代老旧船舶。

六、进行运力投放时,优先批准新增特种专用船舶的船公司或取得安全体系认证、经济效益好、船舶利用率高、无不良记录的船公司。

七、港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行年度核验制度。船公司所在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授权的航管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审核船公司的经营资质条件维持情况。核验工作可以与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验工作共同开展,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核查报告材料。

八、各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授权的航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公司或其船舶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船公司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

九、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油船、化学品船以及客船等交通运输部审批事项,执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仍使用纸质申报。

十、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港澳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综合〔2000〕267号)、《关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港澳水路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综合〔2001〕1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港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综合〔2006〕54号)、《关于港澳航线货物运输船舶兼营国内运输的通知》(交综合发〔2007〕8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港澳航线登记业务申报材料(非行政审批)

2.经营广西至香港、澳门航线普通货物船舶运输业务

许可(不含油品、化学品、集装箱货物以及旅客运

输)操作规范

3.广西至香港、澳门航线在航船舶变更船舶证书上的

数据后继续从事港澳航线船舶运输审批操作规范

4.港澳水路运输业务申请表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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