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12-07
桂交水运函〔2016〕51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6〕665号,此件公开发布,请自行下载学习)精神,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相关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和港航企业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规定》的学习,提高对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相关具体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规定》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实施。
二、我区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实施范围及对象
结合我区水路旅客运输特点和管理需要,按照公安反恐要求和主要客运航线的运输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在以下范围的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管理:
(一)北海辖区:北海至海南航线省际客滚运输经营者和相应的客运港口经营人及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北海至涠洲岛航线旅客运输经营者和相应的客运港口经营人及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其中北海至海南航线省际客滚运输实名制于2017年1月10日起实施。
(二)桂林辖区:漓江景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磨盘山和竹江客运港口经营人、船票销售单位。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职责。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是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于已试点开展水路旅客实名制的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当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其全面对照《规定》各项要求,针对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完善。对于尚未开展水路旅客实名制的运输经营者、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尽快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及时启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工作。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实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港航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在港口客运站或港口附近派出所设置便民窗口,及时为需要补办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有效处置实名制工作实施中的突发问题。
(三)加强过程监管。请各相关市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航企业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辖区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