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4-09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4〕117号、交办运〔2015〕18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工作,及时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全区公布。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管理,修改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条件,对今后新备案的社会化服务监控平台,取消平台服务器本地化部署、注册年限、入网车辆数要求等限制性条款。

        二、各企业监控平台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完善系统功能,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实现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路线行驶等行为的报警功能设置,满足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功能要求。

        三、第二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材料受理时间暂不做限制。

        四、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备案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各地不得再次要求备案及设置准入条件,变相进行层层认证审批。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办运〔2015〕18号文件精神进行自查整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道路运输企业、企业监控平台运营商提供良好的服务。

        201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