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下放方案的通知
2016-09-26
桂交法规函〔2016〕39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要求,我厅决定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的子项“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直接下放各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二)2003年3月21日颁布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五、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办理一类、二类、三类甲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
(三)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我厅此前委托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即日起取消委托下放权限。
六、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时间
自桂政发〔2016〕38号文公布之日起。
附件:三类乙级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颁发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