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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26 
桂交安监发〔2016〕1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贯力度,及时传达到相关施工企业,并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统一管理,并授权委托广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广西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工作,履行考核部门的职责,负责广西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证件核发、变更、注销等相关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管人员应具备拥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经考核部门考核合格等条件。

第五条安管人员考核申请由所在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

第六条安管人员通过其所在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交通运输部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同时应把相关材料报备考核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审核)。

(二)《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

(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审核);

(四)企业对个人的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电子版1张。

经考核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受理申请。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当出现下列现象时,将不予受理考核申请:

(一)条件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的;

(二)资料不全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照片不满足(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录入受限的。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考核范围及要求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考核分公路、水运专业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考核,考核采取统一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考核考试的试题85%从交通运输部题库抽取,15%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题库抽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题库由考核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出题并组织录入。

第九条申请考核人经考核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的,其考核结果须经7天公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通过申请人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在全国范围有效使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到期前,施工企业应在持证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向考核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延期申请,并按照规定上传如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证明材料;

(二)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者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处罚、通报文件等;

(三)安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企业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内容、课时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63号令)的相关要求,培训后出具安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材料必须包括培训内容、课时、考勤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提交延期申请材料时,考核部门应及时告知施工企业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当出现下列现象时,将不予受理延期申请:

(一)提出延期申请的时间距离考核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不足30天的;

(二)资料不全时,未及时补充资料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四条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五条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1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本人受到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四)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

(五)存在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行为的。

第十六条安管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变更、工作单位调动、其他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时办理证书变更。考核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证书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更名后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安管人员工作调动的,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办理调出注销申请。由新聘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办理调入登记申请。考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申请证书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新受聘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新企业聘用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考核部门对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有安全生产行为失信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包括: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或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等情形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及其所在施工企业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非法手段获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违者一经查实作取消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考核部门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8日。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考核申请表

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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