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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6-09-26 
桂交运管函〔2016〕39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全面部署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034号)部署,现就做好第一阶段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落实,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工作职责与实际,借助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治超站、执法检查站点等重点区域张贴宣传海报,广泛宣传车辆运输治理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理解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源头管控,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自2016年9月21日起,杜绝“双排车”上路。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源头管理,深入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合理设置执法检查点,严禁“双排车”出场(厂)上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化高速公路入口、国省干线公路的集中执法管控。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应拒绝“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三、深入企业督查,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要重点深入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进行督查,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在2016年9月21日前对“双排车”整改到位。同时,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务必将本通知分别于9月21日前送达各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签收回执并开展宣贯工作。

四、其他工作要求。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开展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统筹部署,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好通知要求各项工作。并请各部门于2016年9月23日前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邮箱:gxjttzhc@126.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铭辉,0771—2115086)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034号)

2016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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