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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
2015-03-14 
鄂政发〔2013〕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今年以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度多发频发,特别是少数地方和单位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扎实,隐患治理不到位,职业病危害较重,非法违法行为仍然突出。加之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经济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安全监管总量持续增长,安全风险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没有""淡季"",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做到铁的制度、刚性执行,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

加强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省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省安委会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考核细则。对市州的考核区分政府、安监部门两个层级,分别确定责任目标和考核主体。对市州政府重点考核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一岗双责’、政策支持、机构建设、经费保障""等组织领导职责履行情况。省安监局组织对市州安监部门履职情况考核,重点考核事故指标控制、综合监管、工矿行业监管、职业卫生监管、事故查处等工作情况。对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既要体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也要突出省安委会部署的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告。

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考核。加大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力度,每年对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分管领导,以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安全工作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突出安全制度建设、""一岗双责""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安全事故查处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及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加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考核。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对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考核。重点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对企业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全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告。在政府目标责任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中增加安全生产考核权重。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制度

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建筑、交通、电力、民爆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确保现有企业""十二五""末按期达标,新建企业建设期间一次性达标。

强化过程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投入力度,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宣传发动、组织评审等工作。安监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指导,牵头组织实施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颁证等工作。完善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严把考评质量关。加强达标后动态监管,跟踪监控运行质量,确保创建达标,达标运行。

强化政策引导。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安全标准等级的,在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比例、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费率方面予以优惠,在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于未按期实现创建达标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视情节依法给予暂扣有关证照、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理。

四、创新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隐患是事故的根源,防范事故必须消除隐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实现隐患治理由运动式整治变长效化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以及部分企业不知道隐患查什么、怎么查、如何改的问题。对所有企业分类调查摸底,按行业性质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级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标准,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与信息化管理高度融合,建立健全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自改,监管部门全面覆盖、实时监控的工作机制。""两化""体系推进情况纳入市州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

核内容,2014年覆盖高危企业,2015年底前实现所有企业全覆盖。对重大隐患治理继续实行分级公告挂牌督办。

五、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

依托社会管理网格化平台,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全方位监管系统。以每个行政村(社区)为基础网格,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户口簿"",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图。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落实1-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政策宣传贯彻,""红白喜事""等公众聚集事务安全服务与监管,社区防火管理,制止和报告非法采矿、非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车船非法载客运营等事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上报、督办反馈等日常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做到范围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实现安全监管区域全覆盖。

六、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以高危行业为重点,强制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淘汰危险落后工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煤矿重点推广锚网喷联合支护、薄煤层截煤机采煤技术;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行尾砂胶结充填采矿技术(2014年全面推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技术,易燃易爆储罐阻隔防爆技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行安全药物应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

七、强化乡镇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制度

加强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的相关要求,确保乡镇(街办,下同)安全生产工作有机构、有专人负责。保持乡镇专职安监人员的稳定性,确保乡镇安全管理经费落实。明确乡镇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要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重点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打非治违""行动,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等相关信息。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县(市、区)政府每年对乡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八、建立安全生产多方投入制度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评估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落实到位。

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对没有按要求足额提取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的,视同未依法保证企业安全投入给予处罚。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工伤预防、工伤认定调查和职业康复。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重点岗位强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2014年底前实行高危行业全覆盖,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和表彰奖励等。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

九、推进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制度

大力推进安全知识进党校(行政学院)、进中小学校。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要在主体班开设安全生产课程;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地质灾害等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落实情况纳入教育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畴。

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严格落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工厂、车间、班组)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十、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严格执行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说清楚""和约谈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该关停的关停,该撤职的撤职、该追刑责的追刑责。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一定比例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对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联动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全省联网的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定期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评先表彰等信息,向同级发改、国土、住建、公共资源交易、银行、质监、证券、担保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招投标、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品牌创建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不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逾期未实现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对上述事项予以限制。

建立目标考核激励机制。每年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和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市州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

落实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岗位津贴补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要求,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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