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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2-24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政府服务品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高水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港口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等。

(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人[2010]27号)。

(三)其他。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及上级业务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一是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3、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4、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

5、船舶登记(渔船类由海洋与渔业厅登记)

6、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7、船舶、海上设施检验

8、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9、港口建设项目初步审批设计

10、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事项:

1、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审批

2、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审批

3、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4、从事港口经营许可

5、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

6、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7、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8、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9、出租企业经营资格证颁发

10、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可

11、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12、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3、公路水运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年审审核

1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乙级及专项类资质申请

15、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咨询审查

1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

17、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设立许可

18、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经营许可

19、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设置广告牌或非公路交通标志)

20、省际危险品、旅客运输、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审核(开业)

2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核(企业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等)

22、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开辟或调整省际客运航线,国外购买、建造、光租运输船舶)

23、经营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登记(含:港口和船舶)

24、省际危险品、旅客运输、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审核(新增旅客和危险品运输船舶)

25、省际沿海普通货船、省内沿海危险品船(厦门、福州除外)、厦漳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审批(开业)

26、省际沿海普通货船、省内沿海危险品船(厦门、福州除外)、厦漳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审批(变更经营范围)

27、省内沿海危险品船(厦门、福州除外)、厦漳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审批(新增旅客和危险品运输船舶)

28、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审批(船舶管理业)

29、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审批(外商投资船舶管理业)

30、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企业信息备案

31、国际海上运输相关辅助性业务许可(国际船舶管理)(三资企业除外)

32、国际海上运输及其相关辅助性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33、国际海上运输及其相关辅助性业务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34、国际海上运输及其相关辅助性业务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

3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

36、港口深水岸线使用专家审核

37、港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预审

38、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会审(3000吨级以上泊位)

39、港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预审

40、船舶法定检验行政许可

41、船舶法定检验申请审核

42、监理企业信息变更(证书遗失)

43、监理企业信息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和技术负责人”)

44、监理企业信息变更(变更“单位名称”或“营业执照号”或“企业地址”或“注册资金”或“企业类型”)

45、试验检测机构信息变更(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变更)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1、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承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航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等六个方面省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三)提取工商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巡查及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本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及上级业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时,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告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是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是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五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四)对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必须积极配合,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能,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交通运输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相关处室、行业管理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本厅拟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提高服务效能。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四)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交通部门依照交通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交通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由交通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五)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交通部门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作好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省港航局:87077623;省运管局:87077761;省交通执法总队:83623026。

(五)严格工作制度。各相关处室、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交通局要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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