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另设第二块自备教练场批复的通知
2015-02-24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另设第二块自备教练场的批复》(交运函〔2014〕8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原有自备教练场地面积无法满足新国标要求的情况下,可另设第二块自备教练场,扩充场地面积。
二、对另设第二块自备教练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块教练场地的场地总面积、单车道总长度以及各训练项目设施配置总数量均需达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规定的三级以上驾培机构相应要求。
(二)场地车辆容量应由两块教练场地的场地总面积、单车道总长度以及各训练项目设施配置总数量分别计算后相加,不得将两块教练场地的场地总面积、单车道总长度以及各训练项目设施配置总数量相加后一并计算。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理论教学场地、办公场地均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的管辖区域内,第二块教练场地也应与原教练场地同在许可机关的管辖区域内。
三、教练场地、理论教学场地与办公场地不在同一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执行。此前我厅相关规定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