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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的通知
2015-02-24 
闽交规〔2014〕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委(局),省公路局:

“十五”以来,在省级“以库立项、计划敞开、省级抽检、完工兑现”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补助政策及管理机制推动下,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成效显著,全省累计建设改造农村公路5.3万公里,在全国率先实现100%建制村通硬化公路,农村出行条件有效改善,极大地促进了全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2年以来,根据省厅工作部署,全省各地开展了农村公路规划调整工作,目前规划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从2014年开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按新规划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职责,切实推进新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职责

设区市(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各地各级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年度建设计划编报、项目设计审批、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工程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切实落实主体职责,规范开展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

省公路局要重点加强行业指导和日常督查工作,通过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前期工作、公开制度落实、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努力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健康、有序发展。

二、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农村公路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矗针对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地形地貌特点,依据农村公路不同的规划功能定位,对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建设标准要求如下:

县道:原则上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支持有条件地区按二级标准建设;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段,通过论证并经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

乡道:原则上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三级标准建设;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段,经论证后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4.5米宽全路幅,下同)实施。

村道:原则上按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特别困难的路段,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识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740-2007)确定的3.5米宽四级公路标准实施。

采用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项目,其路面水泥砼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的项目则不小于20CM,采用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项目不得小于18CM。同时,所有农村公路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排水、防护和安保工程等附属设施。采用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的项目,必须按规范要求同步建成错车道。

三、完善计划管理机制

完善现行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计划管理,是促进发挥省级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职责的有效手段。从2014年开始,全省农村公路实行“资金年初切块、项目地方确定、完工报省核销”的省补计划管理新机制,并启用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对资金切块、项目核销、资金安排、数据库更新等日常管理实现全过程软件化管理,提升工作效能和效率。目前,省厅已根据各地农村公路规划基本完成农村公路数据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将实现数据库省市县三级共享,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的开发也即将完成,届时将提供免费运行。

具体工作流程为:各设区市(区)初定建设规模→省级确定省补资金切块规模→各地组织项目实施→完工项目报省核销→更新数据库。各流程总体要求如下:

各设区市(区)初定建设规模

在每年的下半年,各设区市(区)按照厅关于编制次年度交通投资计划的部署要求,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现状及规划要求,适时上报省厅次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总规模。

省补资金切块

省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工作目标,统筹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总盘。各地切块资金额度按“突出重点、奖优罚劣、统筹平衡”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公路现状及规划需求、补助标准差异以及上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切块计划在每年年初下达,并视发展需要明确每年农村公路发展重点,引导各地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规划的实施。

项目实施

各地应根据省补计划切块下达情况、本地农村公路规划及省补政策,合理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按职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项目核销

各设区市(区)按照省补计划切块规模及要求,将符合省补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时(每年11月底前)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一次性报省核销,先报先核销,逾期未报视同未核销。省公路局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对核销项目的现场抽查工作,12月底提出项目核销意见报厅审定。具体的现场抽查办法另行修订。

对当年度切块资金未核销部分,原则上作为该设区市(区)次年度切块资金使用。

数据库更新

根据厅审定下达的项目核销文件,由省交通通信中心依照数据库管理办法负责更新维护数据库,确保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及时维护和正常使用。

四、调整省级补助政策

(一)省补项目要求

纳入切块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即在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内),采用的建设标准符合要求,路面采用水泥砼结构(因特殊需要采取沥青砼结构的,省补参照水泥砼路面执行),前期工作手续完备,工程质量合格。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需分期分段实施的,单个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

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质量意识,促进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重视,对现状已为高级路面且省补已安排过的路段,只有在其使用年限须达到10年之后,省厅才支持其再次实施路面改造。

(二)省补控制标准

允许各设区市(区)根据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设区市配套政策调整省补标准,但每个项目所安排的省补资金,不得超过省补标准。

按照县、乡、村道建设标准要求,根据全省县域经济类别划分的调整和近年来工程造价水平,经研究,对现行省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对省级重点扶贫县给予倾斜。调整后的省补控制标准见下表1。

表1:农村公路建设省补控制标准

序号建设标准建设类型补助计算单位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经济发达县适应范围备注

单个项目省补上限不超过项目投资50%不超过项目投资40%不超过项目投资30%

一二级公路晋级建设万元/公里150120100县道

路面重铺万元/公里605040

二三级公路晋级建设万元/公里12010080县道乡道

路面重铺万元/公里403530

三双车道四级公路晋级建设万元/公里605040县道乡道四级路“单改双”项目按晋级建设补助

路面重铺万元/公里353025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新改建万元/公里201612乡道村道全路幅路面宽4.5M

新改建万元/公里12108村道路面宽3.5M

五项目内大中桥或隧道新建元/平方米行车道面积200018001500县道乡道村道省补行车道宽度上限分别为二级路8.5M,三、四级路6.5M。

表1中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县域经济类别。将现行的“经济特困、财政转移支付、山区和沿海”四类,调整为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扶贫县(23个)、中等发展水平(35个)和经济发达(26个)”三类,各县(市、区)具体类别见下表2。

表2县域经济类别划分情况

省级重点扶贫县(23个)中等发展水平(35个)经济发达(26个)

永泰;云霄、诏安、平和;清流、宁化、建宁、泰宁、明溪;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武平、长廷连城;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连江、闽清、罗源、平潭;漳浦、东山、南靖、长泰、华安;安溪、永春、德化;将乐、沙县、尤溪、大田、三元、梅列;仙游、城厢、荔城、涵江、秀屿;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延平;永定、上杭、漳平、新罗;福安、福鼎、蕉城。福清、长乐、闽侯、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思明、湖里、同安、集美、海沧、翔安;龙海、芗城、龙文;石狮、晋江、南安、惠安、鲤城、丰泽、洛江、泉港;永安。

2、对属于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项目,在表1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和5%执行。

3、设置单个项目省补额度上限控制标准。对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和经济发达县项目,分别按项目批复投资的50%、40%和30%为省补上限额度。当省补资金数超出上限额度时,省补按上限额度安排。

4、根据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对按低于规定建设标准实施的项目,省补不安排;对按高于规定建设标准实施的项目,省补则按路线行政等级所对应的最高建设标准要求安排。

五、其他

(一)2014年农村公路建设切块计划另文下达。请各地根据本次省补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做好相关项目实施计划的衔接、调整。

(二)目前世行贷款农村公路项目(简称世行Ⅳ)尚未实施完成,世行Ⅳ项目库内项目仍应按照世行管理框架要求实施,省公路局应对世行贷款项目逐一进行内外业核查。为确保2014年有足够的项目提足世行贷款资金,省厅将优先核销世行Ⅳ项目,对未能完成世行Ⅳ项目的设区市,将视提款进展情况暂停核销所在设区市农村公路项目。

(三)从2014年开始,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完善工程省级不再安排专项补助。对目前附属设施仍不完善的路线,各设区市(区)仍要统筹纳入日常养护工程计划中实施。

(四)支持改善不足4.5米宽的通村水泥路通行条件。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具体改善方式,对沿线经济水平较高、交通需求较大的路线,应鼓励按照上述新政策通过实施晋级改造予以改善,其他路线则宜通过增设错车道方式予以改善。省厅对在2015年底前完成错车道设置的,将按省级重点扶贫县、中等发展水平县和经济发达县,分别给予每个错车道0.5万元、0.4万元和0.3万元的补助,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作为专项工程实施,2016年及之后不再安排。错车道设置原则上应满足识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740-2007)的建设要求。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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