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0〕6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沈抚示范区有关委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辽宁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银保监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11月11日
辽宁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和《辽宁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意见》,以提升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水平、推动技术研发推广和绿色建材应用、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提高住宅健康性能、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等工作为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对象和创建目标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不断增加,建筑能效水效水平不断提升,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不断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逐步推广,人民群众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日益提高,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日渐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水平。
1.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制定、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将发展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必备要件中要包含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结果内容;严格执行《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做好条例的贯彻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标准管理,按照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和宣贯教育。
2.加强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按照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施工、监理和公示等行为,积极推广全装修住房建设,优化绿色建筑技术应用。
3.加强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管理。加强施工材料进场检测,强化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分部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分部验收或者绿色建筑分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4. 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开展建筑能耗监测,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认定的标准和标识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建立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推动科技创新和绿色建材应用。
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建立科技成果库,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BIM、CIM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目录;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的监督管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三)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
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推进屋面节能改造与屋面防水修缮同步进行,外墙节能改造与立面改造同步进行,引导居民更换节能型外窗,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
(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
结合疫情防控和我省实际,编制发布健康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品质、温湿度、水质、隔声、光线、适老等健康和安全性能指标,提升居住者身体、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动居住建筑新型墙体保温系统、新风系统、直饮水系统、绿色照明等绿色健康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健康住宅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完善绿色建筑检测技术,严格竣工验收管理。
(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
持续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基地示范城市、示范基地推荐和省级装配式建筑基地评定工作,完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混凝土企业转型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完善标准体系,组织专家学者研究编制成品住宅等技术标准;加强装配式从业人员培训,以装配式产业工人培育为重点,为装配式建筑发展储备人才基础;抓好钢结构住宅试点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指导鞍山、本溪、营口、辽阳等市研究钢结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继续举办现代建筑产业博览会,助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
(六)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主要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直接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绩效评价。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及时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省创建工作进行评价督查,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应用于支持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相关标准制定、技术宣传培训、公共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和绿色城区、绿色小区区域示范等重点领域。各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