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改性沥青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2015-02-24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发展需要,规范路用改性沥青生产和使用,有效控制改性沥青生产质量,结合我省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所需各类改性沥青的市场准入审批管理。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或省辖县)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配合执行。第三条向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提供各类改性沥青的沥青拌和站及生产、经营改性沥青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局颁发的相应类型改性沥青市场准入证,才可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第四条用于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各类改性沥青应符合《辽宁省普通公路改性沥青检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一)中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第五条我省普通公路改性沥青市场准入审批实行年检制度。第六条改性沥青生产单位每年开工生产一个月前,向所在地市处提交《改性沥青市场准入申请》(见附件二),并做好设备检修、试生产等备检工作。市处初检通过后,统一向省局上报市场准入申请。第七条省局现场察看改性沥青生产稳定性及设备运行情况,并现场抽样,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指标检测。第八条省局根据场站设备检查情况及抽样检测结果发布当年准入通报,并向获得准入资格的单位发放“改性沥青市场准入证”。未获得准入资格的单位,可在15天内提出二次申请,准备接受二次检查。第九条改性沥青生产期间,省局对准入单位的改性沥青生产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原则上各准入单位每年至少抽检两次。所有检测费用由受检单位自理。第十条抽检样品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接受复检。在整改期间,抽检不合格单位的产品不得进入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市常第十一条各准入单位每年累计两次抽样(包括复检)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省局将吊销其“改性沥青市场准入证”,该单位当年不得再申请准入资格。第十二条严格禁止我省普通公路参建单位使用未获市场准入单位供应、生产的改性沥青或改性沥青混合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擅自同意使用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市处、县段省补工程投资1-10%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追究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改性沥青生产单位将被彻底清除出我省普通公路改性沥青市常第十三条省局将根据我省生产实际情况对实施市场准入的改性沥青类型及《标准》,通过下发补充规定进行适时调整。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