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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部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二五”期间中央车辆购置税投资补助的县级以上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乡村级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包括危桥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和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灾害防治工程)三项内容。危桥改造为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进行加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安保工程为对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增设或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的项目。灾害防治工程为对抗灾能力弱,易因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段,进行增设或完善公路防灾设施的项目。第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地方为主、科学有效”的原则,纳入我省公路“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公路改扩建、大中修改造、水毁恢复工程等项目同步实施。第二章改造目标第五条危桥改造目标。“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公路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对于新发生的危桥,随时出现随时处治。第六条安保工程目标。“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省国省干线的实施任务,基本完成县道的改造任务。第七条灾害防治工程目标。完成国省干线中抗灾能力明显不足路段的改造任务。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第九条省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有关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结合我省普通公路实际制订相应的制度办法。(二)负责编制下达危桥改造工程计划;负责危桥改造工程的施工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工程验收等监管工作;负责50米(含50米,以下同)以上加固桥梁、长度大于500米(含500米)及单孔跨径大于40米(含40米)的改建桥梁施工图设计委托;负责50米以上改造桥梁设计审批、监理招标或委托,以及50米以上加固桥梁预算审批;负责组织或参与桥梁交(竣)工验收。(三)负责安保工程和灾害防治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工程建设计划;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第十条市公路处(以下简称市处)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法规、制度等,负责辖区内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二)负责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组织实施,落实危桥改造工程计划。负责施工招投标、工程管理、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工程验收等实施工作;负责改建桥梁和50米以下加固桥梁设计委托;负责50米以下改建和加固桥梁设计审批、监理招标或委托;参与或组织桥梁交(竣)工验收。(三)负责辖区内安保工程和灾害防治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设计审批;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或委托;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县公路段受市处委托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具体实施工作,协助上级单位完成相关的管理和协助配合工作。第四章投资政策第十二条危桥改造投资实行部、省和地方共同投资的原则。省级以上补贴标准为:改建类参照“十二五”桥梁工程补贴标准执行,适当考虑拆桥费和便道费,上部改建按全部改建的60%执行;加固由省审批工程预算确定投资,原则上加固投资不超过改建投资的60%。部对中桥以上危桥改造实行补贴投资。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概算的45%,且全部改建每平米不超过1600元,上部改建和加固每平米不超过800元。30米以上改造桥梁除部补资金外省将进行配套投资。部、省投资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小桥改造投资标准由各市参照省补标准确定,原则上省对各市50米以下桥梁按200元/延米的标准进行砍块,由各市上报建议计划,经省审定后下达实施。第十三条安保工程部补投资为干线4万元/公里、县级公路3万元/公里,省提供钢护栏进行配套,不足部分由地方配套。第十四条灾害防治工程部补资金为15万元/公里,省以干线公路改扩建、大中修改造、水毁恢复工程等项目作为依托工程,实施综合整治,进行配套。第十五条对于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比例申请部补投资。由省局进行审查报省交通厅审定后,单独向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补助计划。第五章前期工作第十六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应优先安排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客运班线、学生班车和旅游公路上的相关项目并统筹考虑本辖区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危桥改造工程应按照危险程度,优先安排五类桥梁。第十七条危桥改造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鉴定为四、五类的危桥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改造方案论证。对四、五类大、中桥梁改造前,由市处组织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局提出改造方案申请。百米以上大桥改造方案由厅专家组组织论证确定;50米以上中桥改造方案由省局危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论证确定;30~50米桥梁改造方案由省局养护处会同相关部门论证确定;小桥改造方案由市处危桥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论证确定。第十八条危桥改造方案论证前,要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性等方面做好准备。至少出具两个改造方案进行比选,方案设计要兼顾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引线、便道等项目,检测费、设计费、监理费、拆迁占等费用要纳入费用估算。第十九条危桥改造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辽宁拾十二五”公路技术政策》的规定。工字梁微弯板、双曲拱、二铰板拱等淘汰桥型原则上不考虑加固。第二十条安保工程参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实施。对已纳入部规划项目库的项目由各市结合年度工程计划向省局提出申请,对确定为当年部补投资的项目结合干线公路改造工程一并进行设计和批复,由市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灾害防治工程参照《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试点工程技术指南》要求实施。对已纳入部规划项目库的项目由各市结合年度工程计划向省局提出申请,对确定为当年部补投资的项目,由市处委托进行单独设计和批复,并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处于每年7月底前申报次年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建议计划,省局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于9月份上报交通部,填报部项目库。(二)长度50米以上危桥改造施工图设计及30-50米中桥设计批复须在10月底前上报省局,省局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批和预算审批等工作,于次年1月31日前填报部计划库,并向交通部上报建议计划正式文件。(三)交通部年初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省局将统一在部项目执行库中填报计划下达、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开工和交(竣)工等信息。各市要在6月15日前,向省局第一次报送上述执行情况信息;10月15日前,向省局第二次报送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和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计划调整情况;12月15日前,向省局第三次报送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和本年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省局分别于6月底、10月底、12月底向部报送相关资料。第六章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市处应按照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第二十四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做好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后的养护和管理,确保改造工程效果的可持续性。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局根据各市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各市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市切实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局根据督察情况和各地上报信息,对由于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的单位,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名单。第二十八条对有不良信用的从业单位,省局要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建设市常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局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该单位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资金。(一)擅自改变车购税补助资金使用用途;(二)超标准、超范围安排项目;(三)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资金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五)因公路路网机构改造工程实施组织不当引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长时间交通拥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六)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的;(七)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点名或通报批评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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