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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拾十二五”期间通道精品工程管理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拾五五”通道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全面构建我省普通公路“优质、高效、安全”的通道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路网运行状况和服务水平,依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拾五五”通道规划包括经济开发通道、区间快速通道、旅游景观通道、省际间进出口通道和高速公路进出口通畅工程五大类,规模5000公里左右。第三条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确保质量、严格考核”的原则,我省通道工程创建由各地公路交通部门主导,全力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性,协调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加强配合,结合公路新改建、改造对国省干线及重要县道进行综合整治,共同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第四条我省通道工程应围绕“一个中心、四个推进、五个提高”开展创建工作,即:以构建“畅、安、舒、美”的公路交通环境为中心,推进决策科学化、技术进步化、施工精细化和管理规范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路况水平、安全水平、出行服务水平和公路文明水平。第五条我省通道工程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要充分体现精心设计、精细施工、规范管理、严格验收,达到内在质量过硬、外观形象良好、综合附属设施配套齐全的标准,为区域经济、产业布局、旅游开发和社会发展提供一流的公路交通服务条件。第六条我省通道工程建设应全部达到通道工程检查验收标准,并争创精品工程。第二章通道工程管理第七条省局鼓励各市积极创建通道工程,并在投资政策上适当倾斜。每年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通道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并纳入公路工作目标责任书。通道工程原则上分为三类:指令精品工程、争创精品工程和达标工程。指令精品由省局确定,争创精品由各市处申报。第八条通道工程创建应达到下列标准:(一)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精细化作业要求,现场管理规范,施工工艺衔接有序,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齐全,科学文明施工。(二)路基线形清晰,边坡稳定,刷修整齐;路肩整洁平顺,边缘顺适,横坡适度。(三)路面平整,无推移、坑槽、龟裂、网裂、松散等早期病害,接缝顺适;主要道口整洁,坡道顺适,硬化长度满足要求。(四)沿线四、五类桥梁、低荷载等级桥梁、窄桥及破损涵洞、桥面铺装及栏杆、钢护栏等应结合公路改造同步进行改建或维修。(五)沿线排水通畅,无淤塞、无冲刷,村镇及岭道段应设置浅碟式、预制类或浆砌类固化边沟,排水设施砌筑质量及外观形象良好。(六)破碎、松软上下边坡、沿河路段视具体情况采取工程防护或植物防护措施,砌体外观质量良好,与周围环境协调。有条件的项目,积极实施灾害防治,提高公路抗灾能力。(七)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齐全、到位,标线划设流畅顺适,各种标志、里程碑、百米桩、道口桩、轮廓标设置合理、准确、规范、醒目,结合工程实际设置钢护栏、防撞挡墙等安保措施。局部超标路段应采取增设安全设施、增加路侧宽度、设置视距台等方式,提高公路的畅通和安全水平。(八)沿线路容路貌整洁,公路用地范围内无堆栈、弃土、垃圾及荒草;沿线主要村镇整治到位,实施路宅分离,无脏、乱、差现象。(九)结合实际需求与客观条件,充分利用沿线公路管理设施及闲置公路用地,有条件的通道工程可结合路面改造同步设置休息区、观景台、卫生间、停车场等便民服务设施,展示区域历史人文、风景特色与现代文化,提升公路文明水平。第九条通道工程应积极推广符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和新设备,大力应用路面再生技术,橡胶沥青等各类改性材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第十条通道工程项目实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全面落实省厅、省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无违规运作现象发生。(二)工程设计应全面落实部颁规范、省技术政策及《辽宁省通道工程检查验收细则》(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且设计质量评分在90分以上。(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四)工程质量鉴定等级达到优良,市处工程验收评定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上述条款有一项出现问题的,省局将取消该项目“通道精品工程”参评资格,并按通道工程未达标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通道工程省局、市处将重点管理。(一)改造方案由省局确定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批复。(二)各市处应制定通道工程实施方案,按照省局批复的建设标准、工程结构及综合附属设施按期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三)施工期间,省局、市处应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稽查,确保工程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目标的实现。(四)工程完工后,市处结合工程验收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并向省局上报通道工程检查验收申请。(五)省局将根据各市提出的申请,按照《辽宁省通道工程检查验收细则》对符合参评条件的通道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二条通道工程考核采用日常检查与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年日常检查不少于两次,重点对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年末检查验收对工程完成数量、外观质量和工程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第三章奖惩第十三条根据年末检查验收评定分数,省局考核通道工程建设情况,并给予奖励或处罚。(一)通道工程检查验收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通道精品工程,并给予表彰奖励。(二)通道工程检查验收分数在90-95分(含90分),为通道达标工程,不给予奖励。(三)通道工程检查验收分数在90分以下,为通道未达标工程,省局将给予全省通报,并进行经济处罚。第十四条省局检查验收达到精品工程项目将暂定为“通道精品工程”,在质量保证期(一年)后复检无质量问题,省局将以文件形式确定该项目“通道精品工程”称号。第十五条省局将对获奖项目颁发“通道精品工程”获奖证书,并在参建施工、监理企业信誉评价时进行加分。第十六条奖励采用以补代奖方式,给予通道精品工程项目每公里省补投资增加2万元。第十七条通道精品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省局将通报批评,限期修补到位,并给予项目核减省补投资1-5%的经济处罚。第十八条指令精品未达到精品工程标准,或者通道工程未达标的市县,省局将在年度考评中扣减分数,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工程管理先进单位评比中每项扣减2分。(二)给予项目核减省补投资1-5%的经济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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