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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海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1-14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交运〔2015〕407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青海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运管局: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青财建〔2015〕2268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青海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全省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青财建〔2015〕226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全省各市(州)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细则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城市(乡)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等类型。

本细则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市(州)、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乡)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经信部门监督各城市(乡)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使用。

(三)各市(州)、县级经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市(州)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各市(州)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西宁市、海东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0%、35%、40%和45%。

(二)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0%、25%、30%、35%和40%。

(三)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包括燃油、燃气、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八条从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15日前,各地城市(乡)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2),按程序上报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每年1月20日前,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乡)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1月31日前,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同级财政、经信部门公章并附辖区城市(乡)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1)、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2)和第三方审计报告上报至各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经信、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10日前,各市(州)级交通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乡)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同级财政、经信部门公章并附所辖各县级行政区域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西宁市、海东市市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审计工作由西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并出具审计报告)报送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四)每年2月20日前,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填写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复核和重点抽查,无异议后,报送至财政部驻青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按时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审计厅。

第九条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交车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控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条城市(乡)公交企业在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时,要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综合考虑车辆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续航里程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新能源公交车。

第十一条城市(乡)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运营和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通过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城市(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乡)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依法责令退回骗取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各市(州)每年度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其中: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扣除该地区年度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燃油涨价补助数额的20%;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全额拨付该地区年度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同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财政、经信部门要共同做好本辖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负责辖区新能源公交车信息填报、数据统计等工作,确保相关考核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切实保障各城市(乡)公交企业合法权益。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费用纳入本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各市(州)交通运输、财政、经信等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1).doc(XX年度)

2.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XX年度)

3.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XX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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