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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5-02-24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0日签署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七章八十三条。

七章分别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国际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解读一客运驾驶员:须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者,才可担任客运驾驶员。

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是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解读二擅自改装车辆将受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车辆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将受到惩罚。这些规定,为从根本上治理超载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三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

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提高营运驾驶员职业素质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营运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业务素质以及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快捷的服务。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商用车驾驶资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条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作出相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从事营运性驾驶的不仅要符合基本资格、年龄和驾驶经验的要求,而且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要求。

解读四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招标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做出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解读五非法营运将被处高额罚款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针对的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非法营运主体。不仅包括那些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黑车”,也包括虽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使用无效的车辆营运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班线营运活动的违法行为。

关于罚款的数额标准,条例作了区别对待,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将数额较小的违法所得标准定为2万元。通过高额罚款的经济制裁措施,遏制当事人违法经营谋取利益的违法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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