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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封闭公路管理规定
2015-02-24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普通公路封闭公路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封闭公路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全幅封闭、半幅封闭或间歇通行的行为,实施审批、监督、检查以及信息发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封闭公路按封闭性质分为计划类和突发类。计划类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引起的国省干线公路超过5小时的道路封闭以及县级公路超过12小时的道路封闭;突发类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等)、事故灾难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国省干线公路超过5小时的道路封闭以及县级公路超过12小时的道路封闭。

        公路封闭按封闭时间划分为临时封闭(封闭7天以内,含7天)和长期封闭(封闭7天以上)。

        第四条对于计划类长期封闭公路,按以下规定及流程进行审批。

        (一)国、省干线公路封闭的,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批;

        (二)县级公路封闭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封闭公路申请时,管辖封闭公路路段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第六条受理申请时,申请人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机构代码证以及个人身份证);

        (二)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其中,交通、公路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需提供《公路工程施工告知书》;

        (三)交通组织设计,包括封闭公路通行、绕行方案或便道(桥)设计方案、绕行路线示意图及封闭公路现场布置图;

        (四)其他相关工程资料。

        第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段长审核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填写《封闭公路申请表》(附件2),否则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

        (二)工程项目有相关批复文件;

        (三)工程施工确需封闭公路;

        (四)封闭公路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第八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填写的《封闭公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审核无误后,告知申请人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申请人将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章的申请表报至相应公路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需于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封闭公路的决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受理单位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人。对因涉路施工进行封闭公路的,在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表的同时,要求申请人签订《封闭公路施工安全承诺书》(附件3)。

        申请表一式六份,申请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地路政管理机构及盛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条对批准公路封闭的,要求申请人以负责封闭公路审批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封闭公路交通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报纸原件。其中,国、省干线公路封闭的,需在省级报纸刊登公告;县级公路封闭的,需在市级报纸刊登公告。公告应于封闭公路前5日刊登,连续刊登3日。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在具体实施封闭公路前一天,向省公路局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送《封闭公路报告单》(附件4),并于解除封闭公路当天向省公路局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解除封闭公路报告单》(附件5)。其中国省干线公路具体封闭情况报送省公路局,县级公路封闭情况报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时做好辖区内公路封闭交通情况的信息报送及发布工作,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及可变情报板等媒体发布封路信息。其中,国省干线公路封闭交通的,需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封闭公路对邻市造成影响的,需在公告登报的同时告知邻市公路管理机构,对邻省造成影响的,需在公告登报的同时告知邻省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对因涉路施工进行道路封闭的,受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施工期间半幅封闭公路或实施间歇放行的,要有专人负责指挥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二)施工期间实行全幅封闭的,建设单位应采取修建便道(桥)、提供绕行路线等措施维持交通。便道(桥)要求宽度6米以上,纵坡5%以下,承载能力符合要求,桥涵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Ⅱ级,并按规定设立相应标志、减速丘等安全保障设施,保障公路畅通;

        (三)应按照规定确定绕行路线,设置规范的标志,并在封闭公路两端设置绕行路线示意图;

        (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夜间视认性,确保夜间通行安全;

        (五)对于跨年施工项目,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派专人监管现场安全。

        第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CH30-2004)有关规定,结合养护巡查、检查,做好封闭公路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施工作业控制区布设不规范、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模糊不清和非良好状态等问题,要对施工单位签发《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告知书》(附件6)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如实登记《养护巡查记录》。

        对告知后未按规定时限整改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公路局签发《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附件7)。待施工单位整改,并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公路局,签发《解除停止施工通知书》(附件8),即可恢复施工。

        整改、责令停工及解除停工情况需在《封闭公路申请表》的“备注栏”里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施工结束后,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查验施工现场是否交通安全畅通。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处理。

        对验收检查合格的,需在“检查验收意见”中说明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封闭公路管理流程完成后,需将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表、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封闭公路工程施工措施方案、“封闭公路交通公告”报纸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建档保存,档案原则保存5年。

        第十八条对于计划类临时封闭公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局备案,具体审批流程参照计划类长期封闭公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突发类封闭公路,可先实行封闭公路,并于公路封闭后48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流程参照计划类长期封闭公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封闭公路过程中,出现损坏路产案件,公路管理机构需积极采证,并于第一时间通知路政管理机构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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