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10-25
桂交运输发〔2016〕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区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加强综合治理,优化标准规范,强化执法监管,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推进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的普遍应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保持从业人员队伍和行业大局稳定,促进我区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新标准和《工作方案》宣贯培训工作。
2016年7月,新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已正式实施,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新修订GB1589的宣传贯彻工作,要面向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及管理部门进行新标准宣贯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辖区内大型骨干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深入学习领会《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充分理解、掌握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和关键时间节点。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地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汇总并逐级上报信息。按照分类实施、积累经验、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引导企业购置标准化车型。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及车辆运输车行驶通道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置执法检查点。要在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基地、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等地,合理设置执法检查点,在第一时间果断处置不按要求装载行为,严禁“双排车”出场(厂)上路。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上报,进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上路行驶(详见附件2),特别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监管。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详见附件2)过渡运行。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等相关部门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路面检查关和高速公路入口关,对拟进入高速公路和上路行驶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
全区各级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等运输价格的平稳。
三、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市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相关企业传达落实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督导检查,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做好在用车辆申报录入、“双排车”和不合规车辆及时整改以及标准车辆购置更新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把好新车准入关,依法加强对车辆、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路面执法管控、车辆劝返疏导,依法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前制定预案,避免出现拥堵;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强化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市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全区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普及车辆运输车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要求,使得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及时掌握政策趋势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各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对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进行上门宣传走访,引导企业及时做好运输生产调度,并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建立合理运价形成机制,促进相关企业理解、支持、配合治理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的联合倡议活动,加强与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路面执法管控流程、车辆劝返疏导及卸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