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宣传和贯彻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09-26
桂交法规函〔2016〕39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宣传和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及时向区内货物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场所、广大从业驾驶人员和交通执法人员宣传违法超限运输治理的新政策、新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新修订的超限认定标准、自由栽量处罚标准、路面执法要求、货运源头监管措施和行政许可等新规定得到准确、统一的执行,结合本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实际,经研究,要求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新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在9月20日前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执法人员全面学习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有关精神,认真学习和理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务必熟悉统一超限认定的新标准、新的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路面执法要求、货运源头监管措施和行政许可等新规定,为准确、统一的执行治超新政策、新规定打好基矗
二、按要求执行新标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2016年9月20日前发生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按原认定标准执行,处罚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2〕146号)执行;对2016年9月21日起发生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和自由栽量处罚标准按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执行。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登记货运经营车辆时,要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对货运车辆的车辆名称、车辆类型、外廓尺寸、核定车货总质量进行登记;在年度审验货运车辆时要严格按照GB1589-2016的规定更新、完善货运车辆的车辆名称、车辆类型、外廓尺寸、核定车货总质量等登记信息资料,为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打好基矗
三、组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在9月至10月份期间组织开展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政策、新规定的专项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认定标准调整、自由裁量处罚新标准、货运源头监管措施和行政许可新规定等问题,广泛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和渠道,加强正面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办事大厅、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集中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情报板和路政巡查车电子显示屏等开展滚动宣传;选择公路收费站、货运场站、物流中心、货运源头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倡议书、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广泛深入地普及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标准、治理方式、处罚措施等内容,引导运输从业人员合法装载运输。
(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通过专题报道、专家访谈等方式,全面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的典型经验和具体做法,加大对超限超载治理的政策文件的宣传,使社会公众了解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
(三)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作用,利用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开辟宣传专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报道本地治超工作进展,播放宣传片、宣传口号,及时编发工作进展,借助新媒体手段,进一步扩大宣传的影响力。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主动联系地方和行业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要注意及时收集和分析本地舆情动态,梳理总结舆情关注焦点,对可能形成负面舆论导向的舆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必要时,可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进行回应。
(二)抓好落实,做好意见反溃各级各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时有不理解或有疑问的,请通过书面方式把问题及意见、建议逐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上级主管部门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处理。
(三)及时建档,认真总结提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此次专项宣传工作中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有关宣传资料,建立专项宣传工作档案。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在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徐远玲,0771—2115924;
信息报送地址:jttzcfgc@163.com。
附件: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201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