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2015-06-10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内容。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完善了审理程序,创新了执行措施,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准确掌握其主要内容,加大贯彻实施力度,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交通的重要途径。

随着交通运输改革发展进程加快,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呈现多发态势。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引导和支持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权,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建设和谐交通。

(三)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权力,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抓手。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机制,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发现行政管理中的典型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引导和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当前,交通运输行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通过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能够有效促进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能够有效确保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职责依法履行,不断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

(一)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显著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原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改为“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列举条款从原来的8项增加到12项,例如增加了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件、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件等,并将保护的权益范围由“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明确了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也有原告资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产生的可能性,有效防范被诉风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主动适应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请求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原告对规范性文件的一并请求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严禁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确保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在收到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时,要认真对待,及时作出处理,并按照法院要求进行反溃

(三)积极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新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

为解决目前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的问题,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定了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纠正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案件审理干扰多、纠错难、执行难等问题。要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要合理划分应诉职责,对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后产生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应诉答辩,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应诉答辩,相互之间要做好协助配合;复议机关决定改变行政行为产生诉讼的,复议机关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应诉,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协助办理;当事人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应诉,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四)认真对待法院生效裁判,依法履行执行义务。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加大了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责任,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二是将原法处罚行政机关修改为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三是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做好相应处理工作,并按照司法建议书的要求反馈人民法院。

(五)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立了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抓紧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细化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程序等。对于下列两类案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尤其要高度重视,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通运输部门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列入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重要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要着力解决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行政应诉力量不足、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保障《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要高度重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案件,举一反三,分析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行政应诉情况通报机制,不定期通报行政应诉情况。

(二)抓好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行政诉讼法》培训,将其作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增强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防范被诉风险的意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将宣传《行政诉讼法》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保障,提升能力。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呈上升态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工作需要,充实行政应诉人员,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落实行政应诉经费,保证行政应诉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由专业律师、知名专家等构成的法律顾问团队,为本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服务和支持。

《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实施,并以此为契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22日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