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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5-04-08 
  新修订《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2月17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新修订的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确立了便民利民、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交警执法、细化道路交通参与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法规。真正地反映人民意志,更好地服务群众。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原《条例》共9章127条,修正后共9章157条,其中修改79条,新增34条,删去4条。重点解决了以下10个重点问题:

   (一)明确了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规定,由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别是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5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困难救助。

   (二)增加了停车场地规划、建设、设置规范和费用收取内容。《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增建停车场地、设置免费停车泊位以及收费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别作出了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的规定。

   (三)对“中国式过马路”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条例》对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例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十至三十分钟的应免于处罚。

   (四)确立了农机监理人员及村民委员会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在农村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方面的义务。

   (五)增加了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的管理和处罚内容。《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引入罚则,切实加强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六)确立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可以直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理赔。

   (七)确立了法院诉讼与事故处理程序的衔接制度。《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交通肇事有罪判决生效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判决书或者司法建议函转递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交通肇事有罪判决书或者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

   (八)增加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及核定载质量的内容。

   (九)对追逐竞驶,即在道路上“飙车”设定了罚则,即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检验、鉴定、拖拽车辆、保管物品等产生的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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