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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排除妨碍,保障道路施工如期完成
2015-02-24 
【案情简介】

???道路施工单位在实施道路改造工程中,遭遇附近居民的强行阻拦,迫使工程停工。为了使道路改造工程能够顺利进行,道路施工单位在多次协调无望之下,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2010年8月间,道路施工单位依据我市有关部门的批复并按照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某路段东端的桥头引道施工时,居住在附近的朱某等人以该工程的实施直接影响其正常生活及一旦工程竣工将带来安全隐患为由,强行阻拦施工。在协调过程中,朱某等人提出如若继续施工,必须退线十米。对此,施工单位却认为其无权改动规划设计,予与拒绝。施工方为了如期完工,不得已申请法院“排除妨碍”。

???经过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确认了施工单位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对排除妨碍的请求予与支持。对朱某等人提出的工程使其生活受到影响及将带来安全隐患的说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若不法行为人自己不能排除妨碍,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受害人请求排除妨碍要符合以下条件:

(1)妨碍行为必须是不正当的,妨害人主观上是否预见妨害后果不影响所有人提出请求;

(2)妨碍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也可以是可能出现的;(3)妨碍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只要不法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受害人均可请求排除妨碍。

???本案中,原告道路施工单位已经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许可,有按照施工设计图施工的权利。被告朱某等人主观地认为该工程的实施直接影响其正常生活及一旦工程竣工将带来安全隐患,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委托权威机构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检测,对安全影响进行评估,然后依照权威的鉴定结果寻求法律救济;其干扰、阻碍施工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原告正常施工的权利,影响了原告的施工进度。

???【工作启示】

???1、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坐落在市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必然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是施工“扰民”,我方应当严格规范自身,满足对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文明施工;而如果是“民扰”,我们则应给予坚决的抵制,断然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遇有各种扰乱或阻碍工程施工的行为,在耐心劝解无效后,应当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久拖不决造成工期和经济损失。

???3、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前提是对方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存在。所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注意收集扰乱或阻碍工程施工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证据,为进入诉讼程序做好各项准备。

???4、实践中,即使建设项目程序合法,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这种行政程序的合法并不必然地证明其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市区居民的某些诉求,比如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或工程完工后给附近居民造成的环境污染等侵权案件,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得到司法支持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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