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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3起摔伤事故,谁来管社会产权道路
2015-02-24 
【案情简介】????

前不久,市某区市政道路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某路段上3套井盖、井蓖丢失,仅一个月时间,这一路段就造成3起人身摔伤事件。据了解,社会产权道路上经常因道路设施管护不及时甚至无人管护,而造成摔伤事故频频发生。由于这些道路大多年久失修,道路损坏和设施丢失现象十分严重,由此引发了多起人身伤害事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人们不禁要问,社会产权道路究竟应该由谁来管呢?

【法律评析】

所谓社会产权道路,是由单位、生活小区和城中村出资修建,功能上主要为本单位、本区域交通服务,在工程竣工后,未将道路产权移交到市政管理部门、未纳入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养网络的道路。正是由于未纳入城市道路维护管养网络,市政管理部门无权对这部分道路进行正常维护管理,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财政拨款。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产权道路不负责管养。对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了责任分工,该条例第22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从广义的道路概念来讲,关于社会产权道路,除了上述城市道路外,还有一部分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专门或主要供工矿、林区、农尝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结的公路。对于专用公路,《公路法》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社会产权道路的损害赔偿应由其养护责任主体承担,依附道路的各种管线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由各管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工作启示】

1、市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产权道路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管。根据产权归属原则,社会产权道路不属市政公路部门维护管理,但是社会产权道路涉及出行居民的日常生活,如因缺乏管理而造成设施缺损,会成为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实践中,各投资单位大多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进行道路的日常管养;此外,随着社会产权道路产权单位的分设、合并、股权变更、法人资格注销等发展变化,社会产权道路的产权也变得模糊不清。这样,在城市道路或公路的管养网络中,就形成了这部分道路的管养空白区。我市各区县因养护责任人不明导致道路失养失修摔伤行人的事件大量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社会产权道路的产权归属和日常管护责任,积极介入并加强对养护责任主体的监管。

2、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社会产权道路在路网中的功能已经发生变化,不再代表着某一局部或区域的利益,而是成为社会公共交通资源。从责任政府和公共服务的角度讲,政府应当接管这部分社会产权道路。各建设投资单位可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商,将该社会产权道路纳入公共道路管养范围。在资金渠道上,政府财政要为这部分道路的养护维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接收道路的主管部门应一次性给予原建设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

?3、社会产权道路到目前还是比较通俗的称谓,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特别明确的适用规范,加强对社会产权道路养护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对社会产权道路的监管依据、方式、手段,都需要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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