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使治理超限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15-02-24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使治理超限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局为实施《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深化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界定市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间的治超执法职责分工;梳理法定的治超行政执法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并分别予以细化、量化,为治超执法工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执法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5章、26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具体界定了本市各级、各类公路管理部门的治超执法职责
《办法》在第三条明确:“市市政公路局主管全市公路治超路政执法工作;市公路处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治超路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含国道、省道)的治超路政执法工作;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高速公路的治超路政执法工作。”。
这一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了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治超执法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后,市与各区县公路管理部门对普通公路的治超执法职责分工。
(二)对法定的治超行政执法强制权进行了分类、规范
目前,在公路路政执法方面,法定的治超行政执法强制权主要有卸载和暂扣两种,对此《办法》分别列专章予以了规范。
《办法》第二章主要是针对卸载这一强制措施的规定。共6条,分别对卸载前的检测,检测的方式及结果的认定,卸载的强制性要求,不可解体物品的处置,强制卸载适用情形,强制卸载的程序,卸载后货物的保管、发还以及法律文书的使用等做出了详尽规范。
《办法》第三章主要是针对暂扣这一强制措施的规定。共7条,分别对暂扣的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文书的使用,暂扣物品的保管、发还以及对超过保管期的暂扣物品的处置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了治超执法行政处罚权
由于我局上半年出台的《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试行)》(市政公路法规[2010]309号)已对治超执法行政处罚权分十个梯次做出了具体的量化,因此本《办法》未再做重复规定,而重点从规范执法程序的角度,对治超执法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及调查取证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治超执法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