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
厅直相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省管水运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
年
7
月
7
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
,
增强监理企业和
监理人员
诚信意识
,
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
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和方法
,
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从业承诺履约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等工作的统称。
信用评价分省、市(州)两级
。
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
,
作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评价结果由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包含非持部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从业行为
,
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资质增项升级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从业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
,
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
(二)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监理信用评价子系统
,
满足省、市(州)两级评价需求。
(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
,
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
参评项目标段及参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
(四)组织对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评价
,
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省级评价结果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
。
第六条
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
主要职责为:
省公路事务中心参与
普通国省道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
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普通国省道项目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进行评价
。
省水运事务中心参与
水运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
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水运建设项目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进行评价
。
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参与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的评价基础信息汇总、审核等工作
,
并按职责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
省交通造价管理站参与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
并按职责对抽检的
高速公路、省管水运项目和
普通国省道项目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进行评价
。
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
,
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
,
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所管辖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为:
(一)
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水运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
,
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并公示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
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
,
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
5
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评项目及标段
,
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
第九条
参评
监理企业
的主要职责为:
(一)
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
,
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
按相关要求
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信用评价资料
,
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
(三)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建设单位推送的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信用评价扣分情况
,
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
,
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
,
凡实施监理制度、并已列入交通质安机构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及附属工程(房建、机电等)应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范围。
在
前款
参评项目中
,
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求为监理合同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
其中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为年度有效工期不少于
3
个月或一半以上合同工期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水运项目
,
公路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应为当年或次年交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不属于
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范围
,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省信用评价范围(以发文日期为准计入当年信用评价)
:
(一)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二)重大质量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三)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
。
具体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2
、
3
)
。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以
监理
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
;
履约行为以单个
监理
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
其他行为以
监理
企业单次
其他信用
行为为评价单
元
。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
业的
不良
行为
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按
交通运输
部相关评价规则
、评定标准
及我省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
、
A
、
B
、
C
、
D
五个等级
,
企业信用评分
100
分制
,
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监理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
(
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
)和执法文书
。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
经监理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已认定的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
(六)
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
(三)(四)(五)(六)项按文件(资料)出具
日期
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
,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
,
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
,
在
我省公路水运
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任务中受到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
省
交通运输厅
表彰的企业
;
在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诚信建设、
“
平安工地
”
、
“
品质工程
”
等年度考核工作中或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
;
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
,
其中国家级每次奖励
1.5
分
,
省部级
1
分
,
厅级
0.5
分
,
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
加分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
。
第十九条
省级评价中
,
综合
评定为
AA
级
的
监理
企业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以上
;
(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
95
分以上
;
(三)
在评价
年度
内
,
须有
两
个及以上
参评合同且累加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
(四)未
发
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
1
次及以上监理负有责任的
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第二十条
省级评价对
AA
级评分的公路水运监理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
。
其中
高速公路和省管水运项目
以单个建设项目为控制单元(其他只有一个参评标段的独立项目可将数个项目整合为一个控制单元)
,
以参评监理
机构
总数
为控制基数
;
普通国省道
以所属市州为控制单元
,
以本行政区域内参评监理企业
总数
为控制基数
,
考核等级原则以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结果或省对市州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控制原则
如下
表:
考核结果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AA
比例
|
30%
|
20%
|
0%
|
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
|
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
,
省平台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
“
管评融合、应扣尽扣
”
的基础上
,
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第二十一条
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
监理
企业
,
其
信用等级最高
评定
为
A
级
。
上一年度被评为
B
、
C
、
D
级的监理企业
,
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
A
级
。
第五章
评价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后
,
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项目标段信息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完成录入
,
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
,
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
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
1
年
,
对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上一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
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
每年对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
3
次
,
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
Ⅰ
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
Ⅱ
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
Ⅲ
次评价)
,
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对评价年度内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相应季度的履约行为评价,无异常情况的后续季度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
第二十六条
省级评价中
,
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监理企业
,
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
,
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评价中
,
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普通国省道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
5
日内完成该次评价
,
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
15
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审核确认和公示工作
,
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
5
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
,
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
15
日内按职责完成信用评价
,
并通过省平台将信息报送至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
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
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监理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监理企业单次评价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单次参评的权重系数为
1
;
两次参评的权重系数:前次评价
0.4
、后次评价
0.6
;
全年三次参评的权重系数:第
Ⅰ
次
0.3
、第
Ⅱ
次
0.3
、第
Ⅲ
次
0.4
)计算年度履约得分
,
以年度履约得分进行综合评价计算
。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
第三十条
在必要情况下
,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的方式,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
其中对信用评分大于
95
分和低于
70
分的监理企业予以重点审核
。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均通过省平台完成
信用评价资料
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
。
各单位或部门可出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
评价资料
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全面、及时、准确
。
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考评扣分依据。对经监理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
,
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评定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
1
年
,
即评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的基准分为
100
分
,
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见本细则附件
3
和《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扣分标准
。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内
,
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12
分但小于
24
分的监理人员
,
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
“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
;
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4
分的监理人员
,
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
“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
。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
,
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
3
日
,
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开展第
Ⅲ
次评价与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
,
严格按要求进行
AA
级的比例控制
,
在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
,
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评价结果表
。
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对每次评价结果、年度评价
结果信息进行公示
,
其中每次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5
日
,
年度
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
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和监理人员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除本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
第三十六条
参评企业和人员
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
内容
有异议的
,
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
4
)
,
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省交通运输厅在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
,
对在单次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
,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
,
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六)
举报人为单位的
,
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三十八条
省
交通运输
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
,
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
3
月
2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
并于
3
月
31
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和奖惩
第四十条
在我省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
,
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方式与招标评标挂钩:
(一)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
(二)信用评价分值权重为总评分的
5%
。
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最近一年按
50%
、往前一年按
30%
、往前两年按
20%
权值计算)
。
信用等级评为
C
级的
,
其评分按
“0”
分计
。
(三)信用评价得分为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三年发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加权得分之和
。
(四)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
,
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评分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该企业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
,
按照
A
级计算信用评价得分)
。
部、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按
“0”
分计
。
第四十一条
对
“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
的监理人员
,
厅将其列入
“
信用较差的监管对象
”
名单加强管理
;
对
“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
的监理人员
,
厅将其列入
“
信用很差的监管对象
”
名单重点关注
。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
,
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
,
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
,
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
(三)企业合并的
,
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与其他非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合并
,
按照该公路水运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
企业转制、改名的
,
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
(五)
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
,
取消其信用等级
。
(六)
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
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
第四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
该市州范围内
适用
,
有效期为
1
年
。
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
,
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
。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考核
第四十四条
省级评价中
,
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级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
,
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
调整为
D
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
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
,
可适用该企业在我省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
D
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
;
调整前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省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
第四十六条
评价年度内
,
因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
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
,
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施行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