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
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
4
月27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
,
严格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
促进公路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和方法
,
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等工作的统称。
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
。
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
,
作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
,
评价结果由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
(二)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子系统
,
满足省、市两级评价需求。
(三)以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
,
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参评项目及试验检测机构名单信息,并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录入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
(四)组织对在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水运工程参评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进行评价
,
发布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
(五)组织对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及专项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和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
第六条 省级行业发展机构
具体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
,
主要职责为:
省公路事务中心参与
普通国省道项目试验检测的评价工作
,
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普通国省道项目的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
进行评价
。
省水运事务中心参与
水运建设项目试验检测评价工作
,
并按职责对抽检的水运建设项目的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
进行评价
。
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参与高速公路、重点水运项目试验检测评价工作
,
并按职责对试验检测机构母体、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价;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
,
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
,
并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
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完成受监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数据采集工作
;
受委托完成注册地在本地区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母体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数据采集工作。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
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
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
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参评项目及试验检测机构
,
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从业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参评试验检测机构
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信用自评
。
(二)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建设单位推送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具体信用评价扣分情况
,
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条
评价年度内
,
省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如下: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应参与母体机构信用评价
。
(二)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
,
从业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应参与试验检测项目信用评价,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且合同金额不小于20万元
。
参评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已签订检测合同
,
并进场开展检测工作,参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检测合同所涉及的年度数(自进场开展检测工作计算)
。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
,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水运工程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母体、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若有下列(一)至(五)项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
,
试验检测人员若有下列(五)至(六)项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均纳入评价范围:
(一)
存在信用评价直接确定为D级失信行为的
。
(二)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工地的
。
(三)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的
。
(四)有关试验检测工作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
(五)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查实的
。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
。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
评分为100分制,由母体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两部分组合加权计算得分
,
具体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附件4)。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
各信用等级对应检测机构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
信用评价周期均为一年
,
评价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
,
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
,
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评价标准及评分表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
或经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惩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
(三)部、省组织开展的比对试验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
。
(四)等级评定、换证复核中发现的失信行为
。
(五)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
(六)司法机关对检测机构作出的司法认定意见
。
(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
其中(一)(二)(三)(四)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
(五)(六)(七)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文件出具日期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前的应纳入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年度内
,
在我省公路水运抢险救灾、应急保障、质量安全管理、
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和
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省级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总分)的基础上奖励加分
,
按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分类加分,其中国家级每次奖励1.5分
,
省部级1分,厅级0.5分
,
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加分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
。
对参加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技术服务志愿帮扶工作且工作认真、数据翔实的检测机构厅将予以表彰
。
第十七条
省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试验检测机构数量实行比例控制
。
其中高速公路、重点水运项目以单个建设项目为控制单元,以参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总数为控制基数
;
普通国省道、水运工程以所属市州为控制单元,以本行政区内参评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总数为控制基数
。
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分≥95分的一般应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未按上述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位
,
系统将予以限制上报,各评价单位应在落实“管评结合、应扣尽扣”要求的基础上
,
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在必要情况下
,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监机构可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的方式,确保评价结论客观反映试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
,
其中对信用评分大于95分或低于70分或遭举报投诉的试验检测机构重点复核,复核结果纳入本年度信用评价
。
第五章 评价程序及方法
第十八条
试验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项目基本信息(附件5)报项目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参评检测项目基本信息上传。
第十九条
省级评价中
,
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检测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
,
一律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
,
在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通报处理
。
第二十条
省级评价中
,
试验检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评价工作,按上、下半年组织评价、累计扣分
。
(一)试验检测机构自评
。
试验检测机构应于
7月5日、次年1月5日
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母体机构信用扣分和依据材料上传系统
,
并于1月10日前将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6)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验检测机构每半年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
,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信用扣分和依据材料上传系统,并于1月10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7)报项目建设单位
。
(二)项目建设单位评价
。
项目建设单位每半年对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分别于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扣分和依据材料上传系统
,
并于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8)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市州交通运输局评价
。
市州交通运输局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以及受监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分别于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将上、下半年试验检测机构母体(含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及在本行政区域从业有失信行为的省内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信用扣分和依据材料上传系统
,
并于1月31日前将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评价
。
省交通建设质监机构每半年对试验检测机构、受监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分别于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下半年信用扣分和依据材料上传系统
。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
,
将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其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
。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统筹开展下半年评价与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比例管控
,
在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试验检测机构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受监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
。
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结果
,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扣分有异议的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
,
可在收到检查扣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检查单位应及时组织申诉处理
。
在年度信用评价公示期限内,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如有异议可就本次的公示内容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诉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不良行
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
。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
,
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
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
第六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二十四条
在试验检测招标评标中
,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方式与招标评标挂钩:
(一)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
信用评价分值以招标文件范本确定的为准,信用评价得分为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试验检测信用等级加权的分值之和
。
具体比例按下表计算:
信用等级
|
最近1年
|
最近第2年
|
最近第3年
|
AA
|
50%
|
30%
|
20%
|
A
|
37.5%
|
22.5%
|
15%
|
B
|
0
|
C
|
0
|
(二)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
,
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评分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该机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按照A级计算信用评价得分)
。
部、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按“0”分计
。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每一年度最低等级方的等级应用
。
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
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水运检测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
,
有效期为1年。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
,
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应适用省厅发布的信用等级
。
第二十六条
对
评价周期内信用较差的检测人员
,
厅将其列入“信用较差的监管对象”名单加强管理;对评价周期内信用差的检测人员
,
厅将其列入“信用差的监管对象”名单重点关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
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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