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0〕1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公路局、综合执法局、交投公司: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或招投标结果在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咨询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及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负责厅本级管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及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负责厅本级管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管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第九条交通运输厅依据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直属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于2月底完成招标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登记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对招标信息的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代理的工程项目业主、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等部门及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情况。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二)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
(三)本年度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每项代理工程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包括经监管机构登记的中标通知书、业主等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
(四)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五)本年度企业奖罚情况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行业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招标项目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招标代理项目的机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区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
S=(Fi*Hi)/Hi
式中:
S—企业在区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区内某一招标代理项目(合同段)的信用
评分;
Hi—企业在区内某一招标代理项目(合同段)的合同
额;
n—企业在区内从业的招标代理项目(合同段)总数。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细则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中第1至12项行为之一的,其在该信用评价周期内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从业代理机构只要有一个项目或合同段被评价为D级的,其在全区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申诉属实的,应如实修改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以及厅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可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遴选、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时,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
AA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分别加3-5分。
A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分别加1-3分。
B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扣减1-5分。
D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扣减5-10分。
信用评价结论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时在人员评分中扣3-10分。
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至下次发布日)。下一年度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其原有信用等级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其等级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企业注册地省区级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二条咨询机构信用评价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咨询机构信用评价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并纳入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