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西水运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01-10
桂交水运发〔2016〕15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结合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桂交水运发〔2014〕120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水运建设市场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评价范围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广西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复、项目已开工建设3个月以上的港口码头、枢纽船闸及航道等工程项目。
评价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
二、评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31日前,各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对所管辖项目各合同段的水运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报所在地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地市交港部门”)。评价表格见附件1。
(二)2017年2月15日前,各地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初步评价并将初步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其中,投标行为、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港口局);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质监站)。
(三)2017年2月28日前,区北港局、区质监站对各地市交港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将汇总的审核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广西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站)。
(四)2017年3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信用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综合评价表格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严格按照《细则》标准进行评分,客观公正组织好水运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真实反映水运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状况。
(二)认真负责,确保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评价标准,认真组织评价,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及评价资料的上报工作。各水运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各地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告知、签认等制度,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评价客观。各部门应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95分的设计和施工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设计和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组织不力、工作不认真负责、存在严重偏差及未按规定上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
(三)各地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各水运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督促协调其及时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四)自治区北部湾港口局、交通质监站应加强协调、指导,做好相关答疑及工作衔接。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秦勤,0771—2115033,电子邮箱gxjttsyc@163.com;自治区交通质监站陈玉琳,0771—4950362;自治区北部湾港口局岑树华,0771—2115331。
附件:1.广西水运建设市场2016年度水运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2.广西水运建设市场2016年度水运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表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