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复议建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7-01-10
桂交法规发〔2016〕154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复议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快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和反馈复议建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和反馈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司法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职能,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就发现的交通运输工作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加以应对的;
(二)交通运输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的;
(三)交通运输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的;
(五)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的;
(六)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八)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九)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关注的;
(十)其他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就发现的需要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问题,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交通运输部门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需要加强或改进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机制,按照建议涉及的业务确定承办机构,并明确办理流程和相关责任。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后,应当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和联系,明确建议要求和整改方向,积极落实。建议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机关意见。
认为收到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不属于本部门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另有时限要求的除外。确需延长回复时限的,应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征得其同意。
认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目前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和反馈
复议建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复议建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职能,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就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包括:
(一)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善后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复议建议的情形。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复议建议落实反馈机制,按照建议涉及的业务确定承办机构,并明确办理流程和相关责任。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复议建议后,应当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加强与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和联系,明确建议要求和整改方向,积极落实。建议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机关意见。
认为收到的复议建议不属于本部门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建议已明确回复时限的,按要求时限及时回复。
认为复议建议目前难以落实的,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办理复议建议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复议建议的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