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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2015-11-25 
云南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

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机制,保障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推动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和《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发展和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有关发展意见并监督执行。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滇中产业新区建管局负责辖区内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协调、突出重点、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制村公路通畅率;

(二)建制村通客车率;

(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

(四)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

(五)城乡道路客运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

(六)城乡道路客运信息服务一体化水平;

(七)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政策一体化水平;

(八)其他加分项:建制村公路通畅率、建制村通客车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与上年同比增长,以及新建道路客运站场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一体化设计、施工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情况。

第六条评价总分实行1000分制(不含加分),考核结果共分5个等级:

(一)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得分在900分以上(含加分)的,为

级;

(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得分在800-899分(含加分)的,为AAAA级;

(三)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得分在600-799分(含加分)的,为AAA级;

(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得分在500-599分(含加分)的,为AA级;

(五)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得分在500分以下(含加分)的,为A级。

第七条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于每单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八条开展评价工作应按照自我评价、实地核查和抽查上报三个程序先后进行。

第九条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滇中产业新区建管局应于每单年的3月1日开始,组织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其中,设区的城市,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完成评价报告。各县市要在于3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州市交通运输局。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汇总、实地复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附以下材料:

(一)各州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

(二)各县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考评评价表(见附表2);

(三)各州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汇总排序表(见附表3);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厅有关处室对各州市城市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和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各州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各县市的评价分值和

、AAAA级市县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滇中产业新区建管局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切实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

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把评价结果通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滇中产业新区建管局,并抄送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同时评价结果将纳入对州市交通运输工作考核范围,并与今后省对各州市的交通运输发展支持进行挂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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