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办法
2015-1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工作的监督稽查,维护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是指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扰乱收费秩序,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等行为进行监督稽查,以及公路经营管理者执行车辆通行费政策的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给予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稽查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部门,配置人员和设备,为做好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维护和监督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协助公安机关、公路经营管理者做好扰乱正常收费秩序行为的应急处突工作;

(三)进行联合监督稽查,依法查处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等行为;

(四)受理、调查处理车辆通行费投诉举报;

(五)组织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日常路政巡查中,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和收费公路沿线设施的巡查,发现有以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为目的影响收费秩序,以及故意损坏公路设施和收费站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告知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九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有影响收费秩序情况发生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派人维护收费站和收费广场秩序。

出现扰乱收费秩序等紧急情况,收费单位需要路政管理机构参与处置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就近调动执法人员积极参与处置。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制定影响收费站收费秩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参与联合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参与处置。

第三章监督稽查制度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联合稽查。

日常稽查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维护收费秩序在辖区路段开展的常规性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的路政巡查同步进行。

专项稽查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针对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行为,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车辆通行费专项监督稽查活动。

联合稽查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针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组织公安、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联合开展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活动。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运用路政巡查设备、公路经营管理者、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的监控设施等资源对容易发生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区域开展控制性、预防性的监督稽查工作,同时推广使用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信息处理系统。

公路经营管理者和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公路经营管理者、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通行费日常稽查工作。

发现有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专项稽查,稽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有重大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时,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商相关单位制定方案,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车辆通行费监督举报电话,专人受理,对投诉举报及时反馈,并为举报者保密。涉及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共建联建工作机制和超限运输车辆黑名单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侦测能力。

第十八条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为专项打击偷逃通行费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打击偷逃通行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督稽查内容及程序

第十九条对公路使用者下列行为进行监督稽查:

(一)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口的;

(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扰乱收费秩序的;

(三)假冒军车、警车和鲜活农产品车的;

(四)采用冲秤、跳秤、撬秤、垫秤、绕秤、复秤或采用其他非法装置等方式,故意减少计费运载质量的;

(五)使用与车型不相符的证、卡的;

(六)倒卡、换卡,换货,更换牌照的;

(七)破坏公路设施,从非法路口出入收费公路的;

(八)采用绕行等方式故意减少收费里程的;

(九)伪造或变造非现金支付卡和擅自修改车载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信息,将电子标签拆卸更换到其他车辆的;

(十)以其他方式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第二十条对收费站监督稽查的内容:

(一)站容站貌整洁有序,按规定开通车道;

(二)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人员、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绿色通道车辆”查验行为严格规范;

(四)擅自提高、降低或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收费人员遵守收费纪律,规范服务;

(六)有无内外勾结,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案件可现场处置的,监督稽查人员应当立即处理并将处置意见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举报案件不能现场处置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调查情况报有关部门和反馈举报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调查完毕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稽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对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时,应当填写《稽查情况登记表》。同时经被检查人签字或签章认可。

第二十四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登记,可以当场确定监督稽查结果的,应及时通报当事人或涉及单位。无法当场确定监督稽查结果的,稽查人员应当将收集的证据及有关情况书面上报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组织专项调查。

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对收费站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搞特权,不徇私舞弊;

(三)严禁利用职权向被监督稽查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

(四)严格遵守监督稽查工作各项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五)不得对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进行检查或干预。

第二十六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整理汇总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省联网收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路使用者以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为目的破坏公路设施或收费设施的,路政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路政管理机构责成公路使用者向收费站足额补交车辆通行费,并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路使用者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拒绝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先行制止,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通行费监督稽查人员对发现或举报的偷逃通行费现象有不作为情况的,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内外勾结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收费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