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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9-22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发局、物价局,省港航管理局、海峡办、港务公安局、引航站,有关港口、航运企业: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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