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制定说明
2015-07-28
近年来,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行业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2013年自治区政府规章审议项目。我厅抽调专人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开展了立法调研、草案修订以及征求意见等工作,形成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从2003年年底开始,我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全面展开,自治区政府成立了全区治理超限超载指挥部,由自治区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分管副秘书长、公安厅和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广电局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盟市政府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内政字〔2003〕382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路面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全区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
我区作为能源基地和煤炭输出大区,每年约有5.6亿吨煤炭通过公路运输方式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既损害公路的正常安全使用,又极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超限超载运输既需要长效治理,更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常态的协同工作机制,出现了部门单打独斗、行政效能偏低等现象,治理超限超载效果不够明显。加强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落实工作责任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才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办法》的制定将为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货物运输总量呈现迅猛增长态势,公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2012年全区货运总量16.8亿吨,其中公路货运量12.5亿吨,货物周转量5582.92亿吨公里,公路运输货物周转量3299.8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分别占75%和59%。与此同时,由于超限超载导致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到破坏、交通安全现状不断恶化、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并影响“五个基地”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是严重破坏路桥等基础设施。超限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加长车箱等办法,使车货总重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道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和承受能力。科学实验表明,按照现有的交通量,当车辆构成比例重型车占6%、汽车单轴载质量为10吨时,现有路面尚可使用8年,如果把单轴载质量提高到13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路面只能使用3.9年,使用期降低了51%。目前,全区国省干线以及农村公路由于超限超载行为引起的公路桥涵使用寿命缩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现象普遍存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养护单位维护公路运行的工作难度大幅度增加。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超限超载车辆由于处于超负荷状态,行驶的稳定性、制动性等关键性能与标准承重车辆有很大差距,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例如2010年发生的乌兰察布市“10.28”特大交通事故和2012年发生的黑龙江“8.24”阳明滩大桥垮塌事件,均是因为超限超载运输导致的。
三是严重干扰运输市场秩序,导致运输市场恶性竞争。目前,货运市场存在“供过于求、车多货少”的情况,运输车辆企业以及车主竞相压低运输费用以求更多地承揽货源,再通过超限超载运输的方式赚取利润,从而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需要通过完善行政管理手段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并分别赋予了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行政执法权。为认真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急需出台一部符合工作实际和区情的治理超限超载政府规章,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我们草拟了《办法(草案)》。
综上所述,制定《办法》,既是现实工作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具体措施,更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区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