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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与创新人才评比办法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公路科技创新工作,加速培养公路科技人才,调动全系统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开展年度科技创新标兵单位与创新人才评比活动,特制定《辽宁省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与创新人才评比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参评条件第二条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参评对象为满足下列条件的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1)制定本地区年度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安排;(2)每年完成省局下达科研项目规定的内容及新技术中试和推广应用项目计划。第三条公路科技创新人才参评对象为公路系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完成的项目在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2)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完成的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第三章评比内容第四条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评比考核以下几方面工作:(1)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情况;(2)科研项目完成情况;(3)中试项目完成情况;(4)推广应用项目完成情况;(5)获奖情况;(6)科技创新工作产生的效益;(7)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情况;(8)技术培训开展情况;(9)科技创新制度建设情况。第五条公路科技创新人才评比主要考核以下几方面业绩:(1)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情况;(2)中试项目完成情况;(3)推广应用项目完成情况;(4)获奖情况;(5)论文发表情况;(6)著作出版情况;(7)技术标准(规范、指南)编写情况。第六条在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研究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第一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负责人可直接当眩第四章否决条件第七条参评单位及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比资格:(1)申报材料未能做到真实可靠,提供数据虚假;(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第五章评比方式第八条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与创新人才评比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详见附表)第九条各参评单位和个人按统一格式组织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与创新人才业绩有效期均为两年。第十条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由各市处自评后上报;公路科技创新人才由各市处初评后上报,限推荐2名。第十一条评比材料由各市处统一上报省局,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底,评比工作结束时间为12月底。第六章奖励第十二条每年评选公路科技创新标兵单位3个、公路科技创新人才10名。第十三条对获奖单位授予“科技创新标兵单位”称号,对获奖个人授予“科技创新人才”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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