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
豫交文17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确保受损公路路产及时修复,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恢复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收缴管理
(一)对于破坏、损坏、占用或者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补)偿数额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按照不低于该公路路产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市场时价赔(补)偿。不能平等协商解决的,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修复路产或缴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修复路产或缴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二)河南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属地公路管理单位执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三)河南省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票据管理
公路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执收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经费使用
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统筹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公路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及时修复公路、支付赔(补)偿评估费用、奖励举报人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