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0版)(苏建法〔2020〕231号)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在“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之后,在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22号)等重要文件和法规中,均对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了要求。
二、为什么要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具体规定?
自《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印发以来,全省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也先后实施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但是由于各自掌握的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形成了相同事项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同事不同罚”的状况。编制和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就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裁量基准》和《规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文件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0版)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
《裁量基准》部分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有裁量空间的处罚事项一一对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所列处罚事项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781个行政处罚事项,覆盖了省市县三级,包括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历史文化保护、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等各个行业。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以三档为基本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具体划分。各地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形,可以以该《裁量基准》为基本参考,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在实施中予以具体适用,也可以在该《裁量基准》规定的框架内对情形描述、裁量幅度作更细致的划分。对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由各设区市采用相同的编制规则和方式予以增补。
《规则》部分共二十二条,在《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对《裁量基准》在编制和适用中的概念、编制方法、编制原则、适用原则、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限期改正和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重要共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裁量基准》和《规则》将作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性规范,在行政执法中予以应用。
四、为什么是2020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的权力事项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调整,清单中的处罚事项也会相应调整,与清单处罚事项一一对应的裁量基准也将同步进行调整,文件采用“2020版”的方式,就是为了适应这种动态调整的需要,既给今后的动态调整留出空间,也体现不同年度版本之间的有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