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7-10
桂交安监发〔2017〕9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委〔20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廖梓材,0771—4603278;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覃淇锋,0771—2115535。
邮箱:gxjt2018@163.com。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委〔2017〕3号)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强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电气安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广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3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电气综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电气设计、施工及产品和电缆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严把工程电气设计质量关,严格工程电气及配套产品进场关,严查工程电气施工质量安全隐患,严处工程电气设计及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严控工程电气及配套产品的使用维护管理。力争通过3年综合治理,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在电气设计、施工质量、使用维护等方面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遏制重特大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减少一般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二、治理内容
(一)电气综治工作范围。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广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和车站、码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二)电气综治工作重点及内容。重点对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住宿及办公场所、预制尝拌合场及加工场,公路水运工程内收费、监控、机械设备等电气产品和电缆布设集中场所开展电气综治工作。电气综治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电气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建设工程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3.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工作安排与要求
电气综治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底前)。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项目工程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邀请专业电气相关机构对有关监管人员开展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要求等相关内容。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的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应于2017年6月底前报至联系邮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2017年10月)。
1.建设单位和车站、码头、轨道交通营运单位要对重要电气产品和重要电缆进行一次进场前强制检验。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单位或邀请专业电气相关机构参与开展建设项目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项目电气治理档案,列出问题清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按照权责范围及分级治理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和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运营场所进行督导检查,并形成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报厅。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2020年4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电气产品和电缆管理,健全工程建设临时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纳入行业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督促建设项目各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2020年4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切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落实到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根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项目电气综治开展情况,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人员开展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工作,检查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水运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人员及电气技术专家组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全面负责全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厅分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领导任组长,厅建设管理处、水运管理处、安全监督处和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厅有关处室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将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对辖区内负责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和车站、码头、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是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主体,也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持续深入治理。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持续深入开展电气综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建设项目制定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组织对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电气火灾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各建设项目要依托电气专业技术部门和机构开展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必要时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协助开展电气治理工作,要建立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治理成果,持续深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双随机”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各单位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间贯穿整治行动始终,督查范围覆盖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厅直属各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管理职责,对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工程项目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按照综合治理活动节点要求,每年全面督查不少于2次,并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报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针对本次综合治理行动所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采取通报、约谈、信用记录、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名单、违法违规信息公开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责问责,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上限处罚,同时针对综合治理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切实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材料报送。
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阶段性小结、综合治理总结材料按以下要求报送:普通公路工程(包括路网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报送至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水运工程项目、码头运营单位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车站、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逐级报送至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各行业管理单位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邮箱:gxjt2018@163.com),由其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并抄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材料报送时间为:2017年10月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至专项行动结束前,每年1月1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和材料报送工作,向上级报送的纸质版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同时报送电子版和扫描件。
厅将及时对全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适时通报全行业。对弄虚作假、工作推进不力、不按时完成任务和上报材料、处理工作不到位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停工整改等措施。
(五)广泛宣传,全员参与。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在工程项目上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施工用电技术要求。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引进社会电气有关技术单位加强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考核,确保成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要求,电气综治工作将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相关考核评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