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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6-10-25 
桂交法规发〔2016〕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公路货车违法

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桥梁安全和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至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9月底前召开全区治超工作动员会,部署专项行动。各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分别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召开动员会时应当通知本辖区内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参加,以地方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垂直管理驻当地的执法队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以地方主导、各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查处和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各地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执行统一认定的新标准。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处罚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本地区的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日常治超联合执法的协调工作机构、日常治超信息共享协查交流平台和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垂直管理驻当地的执法队伍应参加当地日常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构的各类会议、专项行动、信息共享和协查活动。

(三)组织开展路面治理专项行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指定并公布执法站所、停车尝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专项行动主要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检查重点,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尝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治超行动。联合行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尝卸载场等场所接受计重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的称重单或公路经营公司提供通过其收费站的计重检测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法定职责,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或普通公路收费站、宽敞安全地带开展流动治超行动。日常工作中,各相关执法部门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移送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四)积极推行超限超载非现场监管方式。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布设不停车计重检测点,收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证据,连同经确认后的公路计重收费站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通行数据信息,报送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收费站计重检测仪器和监控系统须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强化公路计量设备的检定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铁路和公路货运站尝矿山、水泥厂、糖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明确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同时,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尝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六)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七)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推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快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选择部分高速公路收费站作为入口检测管理的试点,并适时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开。

(八)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为原则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治超行动。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属地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各执法队伍、公安部门各相关警种执法队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和各地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关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2017年9月8日前分别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徐远玲,0771—2115924。

自治区公安厅:杜佳,0771—5706619。

信息报送地址: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jttzcfgc@163.com。

自治区公安厅:公安网ftp统一执法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文件夹。

附件: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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