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8-04
桂交法规函〔2016〕283号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部门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的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实施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四、领导机构
经研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潘巍(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黄汝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陆晓明(厅办公室主任)
黄荣钰(厅人事处处长)
唐飞(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姜继红(厅综合规划处处长)
古尚宣(厅财务处处长)
胡华平(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处长)
姜永春(厅建设管理处处长)
刘劲(厅水运管理处处长)
黄锡春(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张斯悦(厅科教处副处长)
杜敬民(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
黄天国(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李程(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局长)
周北(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陈津维(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成员如下:
组长:唐飞(兼)
工作人员:徐远玲、何玮、杨鹏程、许乃腾,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一名工作人员。
五、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需要主动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公示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执法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姓名、执法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各单位要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实际,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各单位要主动公示本系统的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各单位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行政许可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示。
(六)救济方式。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以及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七、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方式,主动公示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八、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7月底前)。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实际,抓紧制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公示内容、任务分工和保障措施,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何玮,联系电话:0771-2115029(兼传真),电子邮箱:jttzcfgc@163.com)。
(二)清理权力阶段(2016年8月2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逐项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做好公示内容的整理、规范工作。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完善门户网站和其他公示载体建设,确保社会公众便捷高效地知晓和查询公示的信息。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8月底前)。各单位在2016年8月底前建立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2016年9月10日前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厅政策法规处,并将公示的联系方式,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信息报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部门、转变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强化指导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加强对公示工作的层级监督。
(三)深入贯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要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疑问、要求解释的,各单位要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