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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储值卡缴费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6-24 
桂交财务函〔2016〕236号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有关规定,现就广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储值卡缴费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办理储值卡时一次性预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优惠2%。

二、对办理储值卡时一次性预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优惠1%。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对办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储值卡缴费业务实行优惠问题的批复》(交财务函〔2007〕125号)、《关于同意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储值卡缴费业务优惠政策的批复》(桂交财务函〔2009〕21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6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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