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公路沥青供应管理规定(暂行)
2015-02-24
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普通公路建设发展需要,规范沥青供应管理行为,根据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厅”)路用沥青供应管理有关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供应的公路建设及养护所需各种路用沥青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我省公路沥青供应采用代理制方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各方职责第四条省局负责全年沥青需求计划制定,为省厅沥青供应领导小组决策及各市沥青分配数量提供基础数据。按照省厅下达的采购计划将执行方案下达给代理商,并按采购数量拨付相应资金用于沥青采购,同时监督管理沥青采购、提运和存储等相关工作。第五条代理商是指受省厅委托对我省公路建设及养护所需沥青的采购与分配全过程实施业务管理的专业公司,负责按照省局下达的采购执行方案进行沥青采购并组织提运,确保供应计划顺利完成。其业务包括沥青采购、质量验收、提货分配、财务结算、纠纷处理等。第六条各市、县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处”)负责本市所辖各县、区沥青需求上报,并做好本地区进厂沥青质量、数量的接收检验及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三、沥青用量管理第七条每年年末,市处按照省局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根据路面结构测算下一年度沥青用量需求,并将年度沥青用量情况(相关表格见附件一)和冬储沥青需求量按时上报省局审核;同时,将本地区储罐内沥青剩余数量上报省局。第八条省局核定下一年度全省公路沥青用量需求并上报省厅,根据省厅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及冬储方案,安排冬储和生产建设期间的沥青分配执行方案。沥青冬储工作由省局根据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市场价格走势确定储备数量,并采取集中布点或分市储存的方式进行储备。第九条市处根据工程进展,在每月下旬统计当月沥青消耗数量和各县、区对应供料拌和站沥青库存量(相关表格见附件二、表三),并对下月所辖各县、区沥青需求用量进行测算(相关表格见附件四),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根据各市需求,在生产建设期间下达分配执行方案。每年8月15日前,市处根据工程建设及养护实际需求,逐项目将本市年度沥青用量调整情况(相关表格见附件五)上报省局。第十条不具备改性沥青生产能力的地区,需要以带料加工方式采购改性沥青时,须由改性沥青加工厂家向市处提交沥青调拨申请(相关表格见附件六),经市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沥青调拨,并及时上报省局备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路路面小修保养所需沥青由各市在每年春融期根据路面病害和破损情况及其他小修作业项目预估全年沥青需求数量,分县、区上报省局统一进行沥青供应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养护所需沥青,由各市分县、区上报省局统一进行沥青供应管理。第十三条经省局批准实施的超前工程,由省局统一供应沥青。四、供应代理第十四条代理商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办理沥青采购、运输、储存业务,并及时将代理业务进展情况上报省局。沥青供应期间,代理商应随时向省局通报市场实时的沥青资源、价格、质量以及工厂生产运行等情况,每周向省局报告上周供应沥青的型号、数量、产地及供应地点,10月中旬上报全年沥青供应完成情况。第十五条代理商指令性沥青储备服从省厅领导小组和省局统一调配,不得将代理或代为储存的沥青转销到其他单位。在执行省局下达的分配计划期间,不得自行改变沥青供应数量、供应对象和供应时间,如确需变动,须经省局同意方可调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商负责,并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代理商应保证省局分配方案的批次沥青采购价格合理、平稳,如遇特殊原因造成沥青价格浮动,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汇报。代理商代理费及代储费用计入沥青价格中。第十七条省局自行购买沥青部分,由省局派员组织代理商共同采购。五、质量管理第十八条代理商在供应沥青时必须按批次出具原出厂质量检验合格单或经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质量证明。第十九条接收单位每批沥青入库时,必须对沥青质量和数量严格把关,对沥青的主要指标(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进行化验,并留有样品和化验报告,标明接收时间、厂家、规格。如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收货的,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接收单位责任。第二十条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市处须立即向省局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以便及时与厂家联系予以解决。六、沥青运输第二十一条市处及代理商要共同建立完善的沥青运输管理机制,加强检查稽查,严防提运和入库阶段的跑冒滴漏。第二十二条市处派出运输车辆,由市处自行监督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其损失由市处承担。代理商派出运输车辆,由代理商监督运输过程;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其损失由代理商赔偿。七、罚则第二十三条市处在各类沥青统计报表上报过程中,出现数据不准确、上报不及时等问题,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二十四条沥青运输过程中,出现人为亏吨现象的,市处须对运输单位或个人处以损失沥青数量等价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我省普通公路沥青运输市场,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拌和站提卸沥青过程中,出现人为亏吨现象的,市处须对该拌和站处以损失沥青数量等价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所需沥青由省局统一供应,严禁市处自行采购。未经省局许可,出现自行采购沥青的,省局将对市处处以自行采购沥青数量10%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局将撤销该计划项目;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在沥青使用过程中,出现将省统一供应的沥青挪用到计划外项目的,省局将对市处处以挪用沥青数量等价金额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代理商在从事沥青供应代理过程中,出现批次沥青供应数量达不到省局下达的沥青供应指标等问题,省局将根据情节及数量扣除代理费。八、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中涉及的附件表格,须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人员及单位须签字、盖章。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