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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015-02-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施工、精细化作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公路施工现场的文明形象,依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中修(罩面)工程项目及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部、省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规、制度。第四条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将工程投资的1%作为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及管理专项费用,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在开工前,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交通组织和安全保障方案,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消防保卫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定岗定责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六条边通车、边施工的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规范,各类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满足正常施工和安全生产需要。(一)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具体内容及布设要求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实际施工过程中,可根据现场作业进展情况,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但应保证现场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二)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各控制区域的设置应满足最小长度要求:警告区最小长度一级公路1000米,二、三级公路400米;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10米;缓冲区最小长度50米;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30米;终止区最小长度30米。工作区长度根据工程作业的需要确定。(三)现场作业区内使用交通标志、渠化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警告灯号、夜间照明设施等安全设施应参照现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JTGD82-2009)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合理布置,尺寸、设置位置应满足要求,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四)施工现场应在警告区内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及诱导标志,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路栏,在工作区周围应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安全带。(五)正在施工作业的控制区必须布设隔离墩或安全带。隔离墩可采用内装砂砾等材料、外涂红漆带并配有反光膜的硬塑墩(或编织袋);安全带可采用宽度为10cm-20cm带有红白相间色的柔性材料(贴反光膜或具有反光功能),配合高度不小于1.0米的支柱组合使用。(六)施工作业路段应设置限速标志,速度应不超过30公里/小时。第七条封闭施工路段起点和终点设置绕行、禁行和安全警示标志,封路设施应规范有效。第八条隧道、大桥、大型路改石方应制定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设置专职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须佩带安全帽;隧道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照明、防尘、降温及防水、防止有害气体的工作,预防塌方事故,保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经常检查,做好各类标志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清洁、醒目,处于完好状态。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组织与管理,各方位、各环节、各工艺间衔接有序,摆布合理,流水作业段落分明、层次清晰,区域管理责任明确。现场无违章作业,无野蛮施工。(一)路基、路面施工现场废料、杂物及垃圾等应及时清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有序,工完料净。(二)小桥、涵洞、砌筑工程所用的块(片)石及砂石材料堆放整齐,严禁在已施工的路面上堆放、拌和砂浆。(三)大中桥施工应节约用地,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竣工后,应对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桥下通畅。(四)施工机械设备与运输车辆应粘贴本单位汉字标识,停工期间分类定点放置,摆放整齐。施工器具与检测仪器要定位放置,取送方便。(五)沥青拌和站、基层拌和站、大型预制场地材料应堆放整齐,分类存贮,并设置材料标志牌,必要的配合比、施工工艺及关键控制指标等应设置信息牌。第十一条各类工程施工现场均要设有工程简介标志牌。路基、路面、百米以上大桥及隧道工程在施工现场两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中桥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处。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现场可根据需要,设置企业宣传、文明施工的标语牌及展示参建单位精神风貌的标语口号。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封闭施工路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封路施工的有关信息,施工现场两端及主要的县级以上公路交叉路口应设置醒目、准确的绕行路线示意图,同时设置安全标志和限速标志。第十四条边通车、边施工的路段,应执行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条款,并设置专人负责控制、疏导交通,降低施工对道路通行的影响。第十五条公路改建、改造同步实施沿线险桥改造维修工程,封闭桥梁、绕行及标志设置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公路险桥封闭及标志设置的通知》(辽交公养发[2012]59号)执行。第十六条施工便道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布设,保证通行安全顺畅。要求路面平整,路况完好,排水通畅,养护及时。便桥结构宜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桥头设置便桥超限警示标牌。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作业服上岗。(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含沥青拌和站)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部监理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胸牌;(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着装作业服,服装上应有本单位汉字标识。不同单位人员的着装应易于识别,并保持整齐、洁净。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切实加强公路工程现场管理工作,省局、市处应不定期对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进行检查、稽查,确保工程施工文明、有序、安全进行。第十九条参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20000元处罚。(一)施工现场混乱,存在野蛮施工现象;(二)参建单位人员未按本规定着装作业服进入施工现场的;(三)未按本规定设置标识、标志牌的,或各类标识、标志牌设置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四)各类安全、警告等标志设置不规范,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五)便道、便桥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辽宁省公路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交公工发[1998]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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