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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5-06-12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决定,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从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了全面完善,对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工作、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实施好新《行政诉讼法》,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交法发〔2015〕79号,此件公开发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首次进行的修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认真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提高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学习领会新《行政诉讼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专题讲座、培训或自学等方式,组织学习新《行政诉讼法》、交法发〔2015〕79号文件,使各相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增强防范行政诉讼风险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三、切实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

(一)及时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格式。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时、自行修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类别的执法文书中涉及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的相关内容,将起诉期限统一更改为六个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加强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关,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报备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当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履行应诉义务,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

五、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立案“门槛”降低、起诉期延长,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明确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接受司法审查、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等,对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权责法定,运用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强化法律实施,切实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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