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优化公路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范围。增加了第九条内容,规定除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外,其他工作均可依法施工分包。同时,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制定职责予以了明确。
(二)优化施工分包时点要求。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等内容,在现第八条中明确“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
(三)明确施工分包与劳务合作界面。根据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在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等方面职责,在第五章行为管理中完善了转包、违法分包、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等具体认定情形,对第六章附则中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定义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明确了二者区分界面。
(四)规范施工分包单位应具备条件。删除了原第六条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在现第八条中调整为“对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