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审查机构是指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格认定的,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按照规定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勘察设计企业签字盖章齐全的施工图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依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检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城管执法、水务、园林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全市有关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审查机构通报行业政策、规范要求及监督检查情况。
审查机构所在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检查、市场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委托的审查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施工图审查必需的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同一项目的施工图以及消防、人防、基坑、幕墙、轻钢网架、装饰等专项设计文件应当由同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推进数字化业务创新,适应建筑信息模型(BIM)审查等行业发展需求;加强技术服务创新,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可实行分阶段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按照规定需应用BIM技术的,还需提供符合BIM审查标准要求的BIM模型;
(四)其他应当提交审查的材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进行核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含园林林业、人防)的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
(二)勘察设计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业;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
(五)是否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六)消防安全性;
(七)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八)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和规定,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九)是否符合配套绿地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十)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十一)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时限:
(一)勘察文件审查,甲级项目为五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三个工作日;
(二)设计文件审查,大型项目为十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为六个工作日;
(三)消防、人防、基坑、幕墙、轻钢网架、装饰等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不合格结论书,载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向项目对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在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中填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
涉及重大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委托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所有的修改内容应当列入施工图目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施工图审查责任不替代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留档保存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审查不合格结论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人防、城管执法、水务、园林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专业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考评机制,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
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