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我省交通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评优定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方式。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一)评标要求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地点、定标备选单位推荐规则、是否对定标备选单位组织考察等事项,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定标程序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需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内容。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人应如实记录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其他成员从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监督管理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负责。省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应当邀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定标监督。定标监督组应当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纳入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大数据平台、“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监管平台和海南省公共工程“监督一张网”。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定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技术难度、公平公正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