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优化广州市普通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市场秩序和政府监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是指非收费普通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不改变原有线型、路基宽度和不涉及征地拆迁的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等工程。不包括公路改扩建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法规〔2018〕843号)明确招标限额以上的本市辖区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进行公开招标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加市场开放度和公开透明度,实现市场开放最大化、招标投标电子化、投标成本最低化、流程环节简捷化、投诉处理程序化。
第六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通县道、乡道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事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
(二)对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投标担保、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异议投诉、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合同支付及履行情况等环节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及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基本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非正式接触,招标人代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招标业务,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批复文件且已经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施工招标应当取得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批准文件。
第十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性质和预算安排,做好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提前公布,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
年度发布的招标计划,要包括各项目名称、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估算及建安费等内容,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30日内发布。
逐个项目发布的招标计划,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合同估算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内容,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0日前发布。
第十二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在招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三)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六)确定中标人;
(七)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含未中标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公告合同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关于分包的规定。
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图纸,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免费获取或通过线下免费获取。
第十五条招标人已发出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原则上不进行修改。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工人工资保障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四)除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标活动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外,招标人以其他任何处罚通报为依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招标人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进行查询的事项,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对于路面修复养护、预防养护等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要求。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依法收取各类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人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信用评价替代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广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准预算的对应部分金额。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
一般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且季节性较强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进一步缩短投标截止期限。
应急养护等情况特殊的养护工程项目,国家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加密,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在实施分包工作前,将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格能力证明材料和分包合同报招标人审查备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应当参加第一信封开标,确保具备解密投标文件条件。
第二十九条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第一步骤对投标人解密成功的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第二信封不予开标。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解密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第二信封不予开标。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电子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和招标业务的专业人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并因此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招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投标人必须对其报价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其异常报价重点审查,如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低价的,予以否决投标。
第三十四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一般为10%。
第三十五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和桥隧比较大(桥隧比≥35%)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载明。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目标;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告知其得分及排名;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告知其未中标原因;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原则上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单价、质量、安全、环保、工人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并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合同相关信息。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应当明确合同的支付比例、支付进度和支付流程。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中标人支付项目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进度支付流程,中标人应当在完成相关工程量申报审核确认并准备必要的请款资料后及时开具发票。招标人从收到发票到完成请款支付时间应当不超过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中财政资金支付的,财政部门自收到符合支付条件的请款申请和资料之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支付。
第四十四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在工程交工或者一阶段验收后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提交可以采用预留工程结算价款或银行保函,以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待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满后支付,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在每年五月底和十二月底,统一汇总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标结果信息和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由中标人按不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条件进行更换配置,并书面报招标人批准。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应阶段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受异议、投诉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递交,异议材料包括下列内容如下: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项目名称;
(三)异议的事项、明确的请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提起异议的日期。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成立且在异议答复期间需进行下一个招标投标活动环节的,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四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及必要的法律依据;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对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起投诉。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其投诉书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五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按规定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第五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六)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上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五十六条投诉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辖区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采取减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第六十一条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