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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23-06-07 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从业企业和人员行为,推动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2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环境、社会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公路工程要求,通过外业测量、沿线调查和地质勘察等方法,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公路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公路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公路工程要求,对公路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公路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提供建设过程中相关服务等的活动。

  设计咨询,是指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对勘察、设计文件提供有关审查服务,出具咨询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依法进行,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交通专业规划,并满足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行业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落实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绿色公路、智慧交通等建设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  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控制项目规模、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本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设计使用期限内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八条  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的企业,需具有相应资质或资信等级,在资质或资信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主要从业人员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一)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批,省高速公路项目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各设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厅完成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审查等工作。

  (三)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各设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

  (四)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分别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工作,参与相关外业验收和专家审查。省交通建设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的造价审查工作。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投资项目的社会投资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投资控制,监督项目概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六)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职责履行,在设计阶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的组织管理,具体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勘察、设计的外部环境,全过程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把关,监督相关批复、审查意见的执行落实,负责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履行设计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监管过程中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含电子数据);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或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设计违规、不按批准设计施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勘察、设计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应勘察阶段为初测、初勘和定测、详勘。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或存在技术难度较大、需要专项研究内容的,必要时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或专项技术设计,深度介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之间。

  养护工程和经审批的应急工程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建设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勘察工作应达到定测详勘深度。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原则,按照初测初勘、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定测详勘、施工图设计的程序开展。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咨询单位审查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厅提出批(核)准申请。

  第十五条  省厅收到申请后对报审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材料内容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安排专家审查,形成专家意见,通过审查的,原则上设计单位应在两周内完成设计和造价文件修编,并由咨询单位进行复核。省交通建设中心对修编完善的设计文件进行造价审查,形成造价审查意见。结合咨询报告、专家意见以及造价审查意见,省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  完成设计审批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修编完善的设计文件(含电子版)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落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终身负责,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人员责任,严格校审制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进度。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编制、校审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规模和批复工期合理确定设计周期。除地质条件相对简单的项目外,原则上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初步设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20天,施工图设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80天。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工作开展前要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勘察工作大纲和事先指导书,经建设单位和咨询单位确认后实施。勘察工作大纲要确定勘察工作量、技术要求、重点、进度计划以及人员设备投入等,事先指导书要确定设计原则、设计重点、设计界面划分、技术指标运用、各专业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总体设计单位,多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由建设单位明确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设计的单位编制总体勘察工作大纲和事先指导书,做好各专业的相关协调及合理配合,严禁简单汇总。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应当加强沿线水文地质资料收集调查,重视地质理论应用,积极运用新型数字化信息采集手段,优化勘察测绘流程,提高勘察成果数字化水平,确保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实行成果验收制度。

  初测初勘及一阶段定测详勘由建设单位组织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核查地质勘察工作是否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工作大纲、事先指导书要求,形成专项验收意见。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合格的,组织外业验收,外业验收采取现场踏勘和专家评议结合的形式,对现场测量标志、地质勘察、路线及主要构造物方案、内业成果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咨询单位、专家、地方政府等意见,提出完善勘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形成外业验收意见。

  两阶段定测详勘由建设单位组织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紧密结合勘察成果,统筹安全、投资、效率、环境等因素,综合各方意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基本确定设计方案。

  (一)按照“安全选线、地质选线、生态选线、经济选线”原则,合理选定线位。初步设计路线方案原则上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二)建设单位牵头征求协调沿线地方政府,相关自然资源、林草、生态保护、水利、文物等主管部门和公路、铁路、电力、管线、军事等重要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并在设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

  (三)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路线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因地制宜集约节约利用线位资源,合理避绕地质灾害风险区和环境敏感区,减少矿产资源压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占用耕地规模或区位变化不应超过批复用地预审的10%。

  (四)对建设条件复杂路段的路线、不良地质处治、高路堤与桥梁、深路堑与隧道、高边坡与半路半桥、特殊结构桥梁、特长隧道、互通立交、服务设施等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开展同深度、同精度测设,择优提出推荐方案。

  (五)加强沿线征地拆迁的统计调查,准确测算征拆费用,涉及厂矿等大型或特殊征拆的,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与产权方就拆迁费用等形成书面协议。

  (六)对初步设计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规模、造价开展详细对比分析,形成专篇说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结合勘察成果,统筹施工便利性等因素,对初步设计进行具体和深化,为工程建设提供合格的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预算。

  (一)对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规模、造价开展详细对比分析,形成专篇说明(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与工可报告对比)。原则上施工图阶段的路线方案调整不得超过总里程的5%且不得导致土地重新预审,桥梁、隧道变化不得超过总长度的10%,滑坡处治变化不得超过工程量的15%,采空区处治变化不得超过工程量的20%,超出以上范围的方案调整需经建设单位确认,在审查阶段予以重点审查。

  (二)开展临时工程、改扩建工程保通方案等专篇设计。

  (三)加强细部、细节设计,各专业细部、细节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深度一致,统筹运营养护需求,合理设置通道、设施等。

  (四)加强桥涵构造物、隧道通风、不良地质处治、高边坡稳定性、平交口渠化等的计算分析,明确设计耐久性指标及质量控制要求。

  (五)注重生态恢复和景观设计,环境保护和景观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第二十六条  设计阶段应当严格执行高边坡、桥隧等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高边坡、桥隧安全等风险评估应当由项目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公路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对安全性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咨询审查意见,当评估结论为极高风险时,应对设计方案重新论证。

  项目安全性评价应当由与设计、施工、监理无关联且具备相应公路行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承担,安全性评价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就结论意见执行情况进行逐一核查。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应结合项目区气候特点,加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重视行洪能力分析验算,合理设计桥涵构造物和临河段排水防护工程,严格核查临时工程选址,合理选用地震参数,加强抗震设计,提高工程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省消防设计审查相关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及时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应结合项目特点和技术运用情况推行标准化设计,同一项目的桥梁上下部、路基、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设计方案应尽量保持统一,推广装配式桥梁、涵洞和构件集中预制。鼓励企业制定和推广标准图,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因地制宜推广使用钢结构桥梁和环保耐久节能型材料、技术,加强废旧材料综合利用设计,提升固碳能力,减少碳排放,节约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积极应用BIM技术设计,实现从设计、校审到成果交付的全流程BIM应用,在复杂路段方案比选、技术复杂桥梁、隧道、互通立交、交通工程设施等方面推行BIM技术正向设计。探索利用BIM模型开展结构受力性能和功能模拟分析。

  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一级公路项目应开展BIM技术设计。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设计阶段采用的“四新技术”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并提出施工检测、验收等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和保障施工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省级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检测、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专项评估、评价工作,及时完善相关要件,在设计中落实相关成果和要求,设计报审文件中应附有相关专项评估、评价开展及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设计成果应当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设计文件,竣工档案整理时,同步形成电子档案。应用BIM技术的,要同步提交完整BIM数据。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入数量足够的常驻现场的设计服务人员,及时处理施工中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监督设计意图在施工中的执行,参加所有隐蔽性工程的中间验收。对发现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对地质不良路段的路基和构造物,应当在施工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试验工作,验证设计计算中采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匹配性。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交、竣工验收前就设计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全面评价。对实际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是否一致,是否达到使用功能,对设计变更的数量、类型、金额、原因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运营后组织回访。重点收集、掌握工程缺陷问题,深入总结不足,分析原因,撰写针对性设计总结,提出改进措施,提升设计质量。

  第五章设计咨询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全过程咨询,咨询单位要对公路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予以咨询审查。

  第四十条  咨询工作应坚持“动态咨询”原则,全程参与外业验收、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和设计方案论证审查,结合勘察、设计进度同步开展咨询审查,提出咨询意见,复核意见执行情况,出具咨询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咨询单位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咨询力量保障,严格落实成果签章,保证咨询质量和进度。

  咨询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咨询成果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查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咨询成果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咨询工作开展前应编制咨询审查指导书,重点明确咨询审查内容、进度计划以及人员配置等,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开展。

  第四十三条  咨询单位在勘察咨询阶段应对以下内容开展重点审查: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外业验收、地质勘察专项验收意见执行情况;

  (二)勘察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执行情况,发现勘察工作与勘察大纲不符或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报建设单位;

  (三)基础资料收集是否充分,地质勘察、外业测量工作量是否满足要求。

  (四)勘察成果质量和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十四条  咨询单位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类型采用巡视、抽检和旁站等方式,分段、分工点开展地勘咨询审查工作。对特大桥、特长隧道以及采空区、滑坡、岩溶、高瓦斯、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路段的钻探必须采取旁站,对控制性工程或影响路线方案的大型不良地质工点应进行现场核对,必要时进行平行测试。

  第四十五条  咨询单位在设计咨询阶段应对以下内容开展重点审查: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执行情况;

  (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三)国家及本省相关政策要求执行情况;

  (四)设计方案是否充分利用勘察成果资料;

  (五)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六)是否按规定开展专项评估(价)以及相关成果在设计文件中执行情况;

  (七)设计方案的安全、耐久性、环境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情况;

  (八)专家意见执行情况;

  (九)造价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概预算编制的依据、费率、单价的合理性,核查概预算工程量,同步提交概预算咨询审核表和电子数据文件。

  (十)初步设计阶段还应对路线方案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图深度,环境敏感点、压覆重要矿产、铁路交叉、油气、电力交叉等重要控制因素的专项批复或协议是否齐全,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技术方案比选论证是否充分,是否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改扩建工程是否充分利用既有公路,工程规模、概算与工可报告的对比分析情况等开展重点审查。

  (十一)施工图设计阶段还应对不良地质处治是否安全合理,高边坡稳定性、桥涵结构设计是否通过校核验算,安全设施、排水系统设置是否完备,专项设计、细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设计等是否合理,工程规模、预算与初步设计阶段的对比分析情况等开展重点审查。

  第四十六条  设计咨询过程中,咨询单位应当对特殊路段开展同步路线平纵设计、对重要结构物开展同深度的结构验算,对重大技术方案或有争议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会审。

  第六章造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省公路工程实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或者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的10%。超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人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报告。

  经批(核)准的投资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批(核)准不得突破。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十八条  公路工程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先商请审计部门开展项目审计,按审计意见完成整改并落实增加投资来源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投资人及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职责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批准或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勘察、设计和设计咨询招标的;

  (二)操纵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中违规虚列或超列工程量,在施工图设计或实施阶段擅自降低建设规模,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标准,或为降低投资调整设计方案,导致土地重新预审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咨询审查或设计报批程序的;

  (五)对发现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处理、不上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职责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实行动态评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先勘察、后设计”程序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或事故的;

  (三)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包括: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连续两次以上未能通过专家审查的,不及时完成设计和造价修编的,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设计阶段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土地重新预审的或土地预审后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等等。

  (四)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的,包括:未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人员的,未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和技术交底的,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等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咨询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按职责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在允许的资信等级内承揽咨询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咨询业务的;

  (二)将设计咨询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设计咨询审查的,包括:未按配备足够符合条件的咨询审查人员的,未按要求开展动态咨询的,未对不同阶段设计差异情况开展专项审查的,未提交造价咨询审核表和电子数据文件的等等。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包括:未查明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的,未发现关键性基础资料缺失的,遗漏重大技术方案的,未对重要构造物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的,造价咨询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等等。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交建管〔2011〕717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晋交建管〔2018〕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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