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规〔2023〕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