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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23-02-13 来源: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内交发〔2023〕6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监管行为、提升行业治理水平,我厅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为《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省道公路的新建、改建、改扩建工程,以及独立的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建设工程,农村牧区公路按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新建、改建和改扩建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公路项目是指采用审批方式立项的,由各级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公路项目。经营性公路项目是指采用核准制立项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下简称PPP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  公路建设应按照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交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采用绿色、节约集约和低碳环保的建设技术,推进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合同和廉政合同“双合同制”。项目法人要建立廉政监督机制,设立廉政监督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十条 公路建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监管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公路项目中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本级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国有交通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统称为自治区本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由各盟市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由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跨盟市的经营性公路项目由授予特许经营权盟市的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部分前期工作可相互交叉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后,可进行征地拆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宜确定或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班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自治区确定本级国有交通企业作为本级重点公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盟市、旗县(市、区)根据筹资主体层级可确定同级国有交通企业作为公路投资建设主体。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确定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自管模式、改进的传统模式、代建模式等。设计文件批复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依法确定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除国家审批外的,自治区本级重点公路项目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政府投资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普通国省道收费公路项目,初步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其他普通国省道项目、经营性公路项目设计均由盟市交通运输局审批,跨盟市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授予特许经营权盟市的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和审批应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要采取减材料、压时限等方式,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将交工验收报告报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公路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未经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及审计、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完成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及时申报竣工验收,除交通运输部验收外,其他项目由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特点组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资格报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项目法人在报审初步设计前完成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资格核备,PPP项目可在确定投资人后并在开工前完成核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职能的部门,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高速公路项目或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经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具有1项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经历;

  其余等级公路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55%,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60%以上,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1个及以上相应级别公路项目的管理经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具有1项及以上相应级别公路项目的管理经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通过招标确定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一金三制”管理,即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实名制、银行代发制,落实用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与农牧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及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对进场施工人员开展技能安全等相关培训,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从业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盟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项目法人负责所辖项目的基础评价工作。项目法人要建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的督查、抽查、检查结果据实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上报的初步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计算,按规则确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公告、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推送相关信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建设项目的督查工作机制,年初制定督查检查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其中自治区本级重点公路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施,其他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由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设备要满足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具体监督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强化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督、验收等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和信用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要保证技术服务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管,明确技术服务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及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主体责任。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期内实行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落实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公路工程项目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公路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要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项目驻地建设、安全管理、施工作业、设备管理等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政府投资公路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完成遗留工程,编制工程决算,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质量鉴定,鉴定合格的应及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建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进度、质量、安全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交通运输厅可减少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交发[2009]5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最新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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